全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能力建設工程。主要內容包括國家、省和地市級三級輻射環境監測體系能力建設;全國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國控網點建設;國家重點監管的核與輻射設施監督性監測系統建設;全國輻射環境監測信息匯總及發布系統建設。 3。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能力建設工程。主要內容包括6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基本能力建設,配套必要的業務用房、執法儀器及裝備。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規標準,夯實安全基礎。 ...
4.必須具備基本的監測業務用房(保證所配置設備能夠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5.申報實驗室條件改造試點的縣級市環境監測站實驗室面積及設備須達到《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環發〔2007〕56號)的要求。 6.優先支持基層環保監測和執法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支持的縣級環境監測站(見表1-1),優先支持中西部地區縣級環境監測站。 ...
(環辦環評函〔2018〕325號)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國核安發﹝2006﹞20號)(1)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2)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九項;(3)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項;(4)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中的“(2)《研究堆退役環境影響報告批準書》”和第二項中的“(2)《研究堆最終退役環境影響報告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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