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PTED_FROM:EN ISO 5667-6:2016 ISO 5667-6:2014 規定了設計取樣方案、取樣技術和處理河流和溪流水樣進行物理和化學評估時應遵循的原則。它不適用于河口或沿海水域取樣,也不適用于微生物取樣。(微生物取樣程序見 ISO 19458。)ISO 5667-6:2014 既不適用于沉積物、懸浮固體或生物群落的檢查,也不適用于筑壩的河流或溪流河段。此外,它也不適用于地表水的被動取樣(參見 ISO 5667-23)。如果自然形成的或人工建造的水壩導致水滯留或儲存數天或更長時間,則應將河流或溪流河段視為靜水體。有關取樣目的,請參閱 ISO 56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