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標準規定了適用于現場可更換的發光二極管 (LED) 光引擎的要求,該光引擎額定電壓高達 347 伏(標稱),并配有除白熾燈或熒光光源上常見的螺釘、卡口或插針型配置以外的整體燈座。 1.2 本標準不涵蓋:a) 作為整體組件且構成燈具不可更換部分的 LED 設備,因此不能將其與燈具分開測試;b) 帶有螺釘、卡口或插針型底座的 LED 燈或光引擎,旨在替代白熾燈或熒光燈;或 c) 具有除 1.1 允許的燈座以外的電源連接方式的 LED 光引擎,例如定制線束。 1.3 本標準不涵蓋這些 LED 光引擎要安裝到的支架、插座等。此類產品受 UL 8754/ULC-S8754 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