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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TM A1018/A1018M-08
    鋼 薄板和帶材 熱軋 碳 商用 拉伸 結構 高強度低合金 高強度低合金 具有改進的成形性和超高強度的標準規范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Sheet and Strip, Heavy-Thickness Coils, Hot-Rolled, Carbon, Commercial, Drawing, Structural, High-Strength Low-Alloy, High-Strength Low-Alloy with Improved Formabilit


    標準號
    ASTM A1018/A1018M-08
    發布
    2008年
    發布單位
    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
    替代標準
    ASTM A1018/A1018M-08a
    當前最新
    ASTM A1018/A1018M-23a
     
     
    適用范圍
    1.1 本規范涵蓋超出規范 A 1011/A 1011M 尺寸限制的熱軋厚卷材。
    1.2 該產品有六種名稱:商品鋼、拉拔鋼、結構鋼、高強度低合金鋼、改進成形性高強度低合金鋼和超高強度鋼。
    1.3 該材料僅提供如下所述的卷材: 產品尺寸限制,僅限卷材 寬度,英寸 [毫米] 厚度,英寸 [毫米] StripOver 8 至 12,包括 [200 至 300 以上]0.230 至 1.000,包括 [從6.0 到 25] SheetOver 12 [超過 300]0.230 到 1.000,包括 [從 6.0 到 25] 注 18212;隨著 A 635/A 635M – 的發布,寬度限制發生變化; 06a 導致寬度超過 48 英寸 [1200 毫米] 的材料的拉伸測試方向從 0.180 英寸 [4.5 毫米] 更改為 0.230 英寸(不包括 6.0 毫米),因為該材料現在已包含在規范 A 568/A 中568M– 06a.建議買方與供應商討論這一變化。
    1.4 1.3 中提到的尺寸的板材和帶材卷材僅包含以下規定:
    1.4.1 材料應直接從卷材送入沖裁機、拉拔或成型操作、管材軋機、軋機、或剪切或切割成坯料以供后續拉伸或成型。
    1.4.2 除非完全按照規范 A 6/A 6M(由卷材提供的鋼板)或 A 20/A 20M(生產的鋼板)的相應部分進行測試,否則該材料不得轉變成結構用鋼板或壓力容器用鋼板。來自線圈)。由卷材轉換而成的鋼板不再受本鋼板規范的約束,并且由于該材料現在是鋼板,因此應適用相應鋼板規范的要求,除非鋼板規范的要求與本規范之間存在沖突。在這些情況下,應適用任一規范中更嚴格的限制。
    1.4.3 規范 A 635/A 635M 的尺寸公差適用于按本規范生產的材料。
    1.4.4 并非所有強度等級都適用于所有厚度。用戶應咨詢生產商以了解適當的尺寸限制。
    1.5 以 SI 單位或英寸-磅單位表示的值應單獨視為標準。每個系統中規定的值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每個系統應獨立使用。組合兩個系統的值可能會導致不符合標準。

    ASTM A1018/A1018M-08相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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