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負責人強調,除法律保障外,當前實施五項標準還面臨3方面制約:一是專業人才缺乏,擁有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修復治理知識以及經驗的從業人員少;二是基礎資料缺乏,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關鍵參數的取值本土化還不夠充分,場地環境檔案和歷史資料少,已有的檔案資料往往也不規范;三是我國自主研發的污染場地監測、評價、治理、修復技術裝備缺乏,相關專業設備受國外制約。 ...
加拿大:加拿大聯邦層面設立了加拿大環境部長理事會,制定統一的技術指南,各省和地區負責制定各自的通用標準和基于場地的修復指南;1989 年,建立了“國家污染場地修復計劃”,包含土壤和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指南。2005 年,建立了“聯邦污染場地行動計劃”。 ...
健全污染場地防治技術體系 美國、歐盟、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專門針對地下水出臺了一系列修復技術規范,涉及地下水修復目標制定、修復技術篩選與方案制定、修復工程實施、修復效果評估與修復終止、場地關閉等環節。 國外地下水修復標準的特點主要有:出臺專門的地下水修復技術規范,確定地下水修復工作流程,規定地下水修復目標確定的原則和方法,明確地下水修復技術篩選方法,規定地下水修復驗收的方法。 ...
因為在預防階段,我國已經有比較健全的,諸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在內的法律體系。 此外,“我國還沒有統一的修復標準。這種狀況下,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修復場地,很可能因未來新標準的頒布實施而不再達標。”劉世偉擔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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