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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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水電工程招標設計報告編制的原則、工作內容和深度,以及報告的編寫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的大、中型常規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工程招標設計報告的編制。中型水電工程視需要可適當簡化,己建水電站的改建、加固工程及小型水電工程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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