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受理報檢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入境特殊物品實施現場查驗,并填寫《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現場查驗記錄》: (一)檢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稱、批號、規格、數量、輸出/輸入國和生產廠家等項目是否與審批單列明的內容相符;(二)檢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裝是否安全無破損,不滲、不漏; (三)對出境的特殊物品應核查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檢查生產記錄、原材料來源,以及生產流程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近日,山東威海檢驗檢疫局在對來自韓國仁川的客輪“新金橋Ⅱ”號的旅客攜帶物進行查驗時,發現其中一名旅客攜帶物品可疑,經現場工作人員開箱查驗,物品標簽顯示為A型肉毒桿菌毒素注射劑,數量多達100瓶。 經了解,該旅客為往返中韓之間的“代工”,并不清楚包裝箱內具體物品,由于該旅客不能提供該批物品的《入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威海局依法對該批肉毒桿菌毒素做出退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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