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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T 11169-1998
    鋰電池標準

    Standard for lithium batteries

    SJT11169-1998, SJ11169-1998

    2010-02

    標準號
    SJ/T 11169-1998
    別名
    SJT11169-1998, SJ11169-1998
    發布
    1998年
    發布單位
    行業標準-電子
    當前最新
    SJ/T 11169-1998
     
     
    適用范圍
    1.1 這些要求包括適用于在產品中作電源用的一次(非充電的)和二次(可充電的)鋰電池。這些電池含有金屬鋰、鋰合金或鋰離子,它們可由單個或兩個以上電池串聯、并聯或串、并聯組成,它們都是通過可逆或不可逆化學反應將化學能轉換成電能。 1.2 這些要求適用于技術人員可更換和用戶可更換的應用場合中使用的鋰電池。 1.3 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使鋰電池在產品中使用時減少著火或爆炸的危險。這些電池最終是否可接受,取決于它在完整產品中的使用是否符合該產品的要求。 1.4 這些要求的目的也是為了使用戶可更換鋰電池從產品中取出和丟棄時,減少由于著火或爆炸對人員傷害的危險。 1.5 這些要求適用于含金屬鋰不大于5g(0.18盎司)的技術人員可更換鋰電池。含鋰量大于5g的電池是否可適用要根據其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以及對其是否適用于預定用途而作進一步的檢查和試驗來做出判斷。 1.6 這些要求適用于金屬鋰含量4g(0.13盎司)或更少的用戶可更換鋰電池,同時每個單體電池中的含鋰量不大于1g(0.04盎司)。電池含鋰量大于4g或單體電池含鋰量大于1g,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檢查和試驗,以確定這類單體電池或電池是否適用于其預定用途。 1.7 這些要求不包因吞咽鋰電池或其內含物可能造成中毒的危險;也不包括電池被切開可能接觸到金屬鋰造成對人員傷害的危險。 1.8 對具有新的或者不同于本標準的要求所規定的特性、特征,元器件,材料或系統的產品,以及有著火、電擊或對人員有傷害危險的產品,應采用確定是必要的適當附加的元件和最終產品要求來評定,以保持本標準所期望的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凡產品的特性、特征、元件、材料或系統與特定要求或本標準的規定相抵觸不能判為符合本標準。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應采用與制定,修訂和實施方法相一致的程序來對這些要求的修訂提出建議和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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