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適用于信息技術和電信設備。它規定了:a) 對于一批設備,確定以下值的方法: — 聲明的平均 A 加權聲功率級,LWA,m; — 聲明的平均 A 加權發射聲壓級,LpA,m; — 用于驗證的統計加法器,Kv; — 統計上限 A 加權聲功率級,LWA,c;b) 如何在制造商或聲明人提供給用戶的技術文件或其他產品文獻中以電子或硬拷貝形式發布聲學和產品信息;c) 驗證制造商或聲明人聲明的噪聲發射值的方法。注:本文件中使用的術語“制造商”和“聲明人”表示提供產品噪聲發射信息的任何實體。例如,不制造硬件但提供噪聲發射信息的產品供應商或進口商在本文件中也被稱為制造商或聲明人。本文件中的統一方法使用根據以下方法獲得的噪聲發射數據:需要聲明的基本噪聲發射值是聲明的平均 A 加權聲功率級 LWA,m。也可以聲明操作員或旁觀者位置處聲明的平均 A 加權發射聲壓級 LpA,m。這些是根據 ISO 7779 對批次中隨機設備樣本的測量結果得出的算術平均值。為了進行驗證,需要聲明一個額外的量:用于驗證的統計加法器 Kv。該量被添加到聲明的平均 A 加權聲功率級 LWA,m 中,并用于本文件的驗證部分,以提供該批次設備的一致且可預測的驗收概率。該批次設備聲明的平均 A 加權聲功率級允許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噪聲發射,并允許預測安裝或工作場所的噪聲發射水平,如 ECMA TR/27 中所述。[9]雖然計算一個或多個噪聲源的排放水平最有用的量是單個源的 A 加權聲功率級,但 A 加權發射聲壓級也可用于估計孤立設備附近的排放水平。為避免混淆聲功率級和發射聲壓級,聲明的平均 A 加權聲功率級 LWA,m 以貝爾 (B) 表示,聲明的平均 A 加權發射聲壓級 LpA,m 以分貝 (dB) 表示。?
術語
描述
信息技術和電信設備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ITT equ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