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并應貫徹以防為主的方針,因地制宜地采取了措施,做到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2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力設計。 本規程不適用于下列環境和裝置: (1)礦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貯存爆炸性...
Copyright ?2007-2024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07018254號 京公網安備1101085018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京ICP證110310號
頁面更新時間: 2024-09-04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