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螺旋板式換熱器的設計、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可拆和不可拆換熱器。
本標準適用的公稱直徑和公稱壓力范圍:
a) 公稱直徑DN≤2200mm;
b) 公稱壓力PN≤2.5MPa;
c) 公稱直徑(mm)和公稱壓力(MPa)的乘積不大于3000。
注:超出上述參數范圍的換熱器也可參照本標準進行設計與制造;但PN>4.0MPa時,須經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評定認可。
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范圍:
a) 不可拆換熱器的設計溫度范圍按鋼材允許的使用溫度確定;
b) 可拆換熱器的設計溫度范圍按墊片允許的使用溫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