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李寧院士案后,又一位“院士”,獲刑14年
7月15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孟偉受賄案,對被告人孟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孟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及同案被告人張磊貪污一案,對被告人李寧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被告人張磊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詳見:李寧院士賣動物?原來是出售實驗室動物貪污被判12年。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偉利用擔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國家水專項技術總師、實施方案編制專家組負責人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公司經營、參與國家科研課題、承接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46萬余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孟偉具有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09年12月,孟偉當選中國工程院院士。上述庭審信息顯示,孟偉在當選院士期間,就已貪腐。
官方簡歷顯示,孟偉生于1956年9月,山東青島人,博士研究生學歷,1976年11月參加工作,1982年起一直在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工作,歷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科研處助理工程師、副處長、處長,科技處處長等職,于1999年升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時年43歲。兩年后即2001年起,升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自此直到2016年10月卸任。
卸任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三年前,孟偉就已于2013年3月,當選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7年11月,孟偉被查,2018年4月被“雙開”。
通報稱,孟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要求下屬報告巡視談話內容;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群眾紀律,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有關問題長期不解決,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違規轉讓股權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孟偉身為黨員領導干部、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技術總師,喪失理想信念,背棄科學道德,毫無家國情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孟偉政治蛻變,經濟貪婪,從一名環境保護工作者淪為政治生態、自然生態的“污染源”,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和科技界造成了嚴重惡劣影響。
孟偉被查之前,在2015年就曾受到處分。
2015年2月,中央巡視組巡視環保部后,指出環科院“重復立項、虛假立項套取資金”、“示范工程貼牌套取資金”環保部黨組、中紀委駐環保部紀檢組隨后展開調查,查出 “重復立項、虛假立項套取資金”問題涉及內容抄襲、多頭交賬,濫用經費、疏于監管等。時任環科院院長孟偉因此被行政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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