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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部等三部委11項禁令規范廢塑料加工

    2012.9.05

      環保部、發改委以及商務部今天公開了關于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11項禁令;三部委明確,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

      規定明確,廢塑料加工利用包括國內回收以及國外進口,其中,廢塑料特指工業邊角料、廢棄塑料瓶、包裝物及其他塑料制品、農膜等。

      規定提出,廢塑料加工利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規定及《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以防止二次污染。

      三部委作出的11項禁令包括: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于 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

      此外,不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涂)、鹽鹵分揀等加工活動;廢塑料加工利用單位應當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處理廢塑料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禁止交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或個人處置;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等。

      規定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經環保核查合格的企業,不予批準進口廢塑料;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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