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樣品采樣的原則
1.代表性原則
食品因加工批號,原料情況(來源、種類、地區、季節等),加工方法,運輸、貯藏條件,銷售中的各個環節(如有無防蠅、防蟑螂、防鼠等設備)及銷售人員的責任心和衛生知識水平等都對食品衛生質量有著重要影響。在采樣時必須考慮這些因素,使所采的樣本能真正反映被采樣的總體水平,也就是通過對具代表性樣本的監測能客觀推測食品的質量。
2.典型性原則
采集能充分說明達到監測目的的典型樣本,包括以下幾種樣本。
(1)污染或懷疑污染的樣本;
(2)中毒或懷疑中毒的食品;
(3)摻假或懷疑摻假的食品;
3.適時性原則
因為不少被檢物質總是隨時間發生變化的,為了保證得到正確結論就必須很快送檢。如發生食物中毒應立即趕到現場及時采樣,否則不易采得中毒食品,在臨床上也往往要等檢出的毒物,以便采用有針對性的解救藥物,進行搶救。因此采樣和送檢的時間性是很重要的。
4.適量性原則
(1)采樣數量應根據檢驗項目和目的而定,但每份樣本不少于檢驗需要量的三倍,以便供檢驗、復檢和留樣備用。供理化檢驗樣本,一般每份樣本不少于0.5kg,液體、半液體食品每份樣本量為0.5~1L,250g以下包裝者不少于6包。可以根據檢驗項目和樣本的具體情況適當增加或減少。微生物學檢驗,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2)對食品衛生檢查,通常有包裝的,在100包以下按10%抽樣,100包以上按批號采樣不少于12個包裝,不多余36個包裝。從12~36個包裝內取所需樣本份數不得少于3份,每份樣本由3~4個包裝內采取的樣本混合而成。
(3)作為食品衛生專題調查或制定食品衛生標準或定期監測項目的樣本,應按照各項工作所定的樣本計劃進行。
(4)對已被污染的食品,應先從感官上分重、中、輕三種污染情況,從各類中樣。可根據污染食品的多少,各類取1~3份樣本,分別進行檢驗。
5.程序原則
采樣、送檢、留樣和出具報告均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各階段都要有完整的手續責任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