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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震災區地表水環境質量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04 14:03:4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地震災區重點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重要城市上下游設立監測斷面。有關省市可視當地情況增設監測斷面。
      
        第二條  監測頻次為每日一次,可根據災后重建進展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條  為保證水質監測工作的時效性,優先采用快速監測方法和設備,把現場的快速排查和實驗室的確認分析有機結合起來。分析方法可參考附表。
      
        第四條  密切監視各種潛在污染源,重點監測對人體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質,可根據當地企業生產情況、污染源現場排查最新的信息,確定特征污染物質。
      
        第五條  應當在顯著地點和位置建立水源地保護標識,并把有關水源地保護的規定通告有關部門、單位。

        第二章  水質常規監測要求

        第六條  建立重要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地的定時巡查制度,無特殊情況每天不少于1次。對水質變化的指示性指標pH、電導率以及高錳酸鹽指數(有條件的可以包括TOC)等進行重點監測,具備條件的監測站,視情況可增加氨氮、酚類等其他常規監測項目。
      
        第七條  現場巡查時要注意觀察與記錄水體的顏色、氣味及漂浮物等感官指標,判斷水體是否受到明顯污染。
      
        第八條  每日監測糞大腸菌群、細菌總數(可采用試劑盒等快速測試方法),出現異常時應增加常規病原菌監測(可采用試劑盒等快速測試方法)。
      
        第九條  具備條件的監測站每日進行一次生物急性毒性監測(可采用發光菌法),用于進行水質安全的綜合判斷。
      
        第十條  具備條件的監測站每日監測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質(重金屬和有毒有機污染物),關注救災中化學品的使用情況,具體污染物質可根據當地污染源排查結果確定。
      
        第十一條  當確認水質出現異常時,在保留分析樣品備用的同時,應立即進行復查,如果持續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啟動應急水質監測,同時對周邊環境進行巡視,盡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將結果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并通知相關部門。

        第三章  自動監測

        第十二條  盡快恢復原有的自動監測站點和測試項目,對于出現水質異常的地區,可在原有測試項目的基礎上根據當地情況適當增加其他自動監測項目。
      
        第十三條  在重要水源地根據當地的條件可考慮增加在線生物毒性監測。

        第四章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

        第十四條  密切關注對災后環境安全構成危險隱患的設施,如化工廠、加油站、農藥集中存放場所、災民集中安置區等。
      
        第十五條  如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樣品采集、保存和監測,排查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質,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并立即啟動應急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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