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IA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10-19 15:21:37/ 個人分類:政策法規
美國總統布什于2008年8 月14 日正式簽署生效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HR4040),成為法律。該法令是自1972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成立以來最嚴厲的消費者保護法案。新法案除了對兒童產品中鉛含量的要求更為嚴格外,還對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質鄰苯二甲酸鹽的含量做出新的規定。此外,該法案還要求建立消費品安全公共數據庫。
CPSIA 影響著美國所有生產、進口、分銷玩具、服裝和其他兒童產品及護理品的相關行業。所有制造商應該保證其產品符合該法案的所有規定、禁令、標準或者規則,在鄰苯二甲酸鹽含量中,除了DINP、DIDP及DNOP暫時被禁止使用,直到CHAP研究報告出臺后再決定是否解禁或列為永久禁止使用外,DEHP、DBP及BBP已被永久禁止使用。現在,所有相關產品在進入美國市場以前,必須通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CPSC 認可檢測機構檢測,否則將面對巨額罰款并導致出口中斷。
CPSC玩具檢測項目包括(不限于):
* 玩具/兒童用品及涂料/油漆鉛含量測試
* 易引起窒息的小部件測試
* 橡皮/安撫奶嘴
* ......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簡要
美國CPSIA/HR4040檢測鉛/鄰苯二甲酸鹽
第101條. 含鉛兒童產品;含鉛油漆法規
將我們的任何規章翻譯到除英語以外的語言, 純粹是為了方便不能閱讀英語的公眾, 但是規章應以英語文本為準。 我們設法為讀者提供忠于英語原文的翻譯, 由于翻譯中存在的困難, 可能會有一些差別。 翻譯文件中有指明在英語原文在何處的附注。
Translation of any of our regulations into a language other than English is intended solely as a convenience to the non-English-reading public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of our regulations remains the authoritative text. We have attempted to provide an accurate translation of the original material in English, but due to the difficulties of translation slight differences may exist. References identifying the original document in English are available in our translated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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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綜述: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降低兒童產品中所允許的含鉛量. 第101條對兒童產品的含鉛量和這類產品使用的油漆的含鉛量作了新的限制規定.
含鉛量限制規定
對兒童產品中含鉛量的限制將在三年之內逐步完成。自2009年二月十日起, 為12歲或更年幼的兒童設計的產品的含鉛量不得超過60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自2009年二月十日起, 含鉛量超過60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的兒童產品在美國被禁止, 銷售這些產品會帶來嚴重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本法規規定, 油漆, 涂層或電鍍無法阻止兒童接觸產品中所含的鉛。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或者自2009年八月十四日起, 為12歲或更年幼的兒童設計的產品的含鉛量不得超過30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 三年后, 或者自2011年八月十四日起, 這一限制將降低到10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 除非委員會認定這一更低限制的規定技術上不可行。
某些兒童產品如果其含鉛組成部分使用者接觸不到, 則可以被豁免或不受新的含鉛量限制規定的制約。委員會將在一年內制定指導法規, 闡述產品的那些組成部分是使用者接觸不到的。本委員會還將評估某些電子裝置,包括含電池的裝置,是否必須符合含鉛量限制規定。
對含鉛油漆的限制
此外, 在一年之后, 或者自2009年八月十四日起, 法案規定供消費者使用的油漆和其他表層涂料中的含鉛量必須從60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降低到9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
生效日期: 對含鉛量不得超過60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的限制自法案制定后180天內生效。關于對自本規定生效后的庫存產品的新的含鉛量限制的實施辦法的建議, 可以查閱本委員會網址 http://www.cpsc.gov/library/foia/advisory/317.pdf. 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對含鉛量的限制降低到30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對油漆的含鉛限制降低到9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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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 對某些兒童產品實行強制性第三方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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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綜述:
A. 普通認證
新法案擴大了必須測試和認證的產品的范圍。按照原先的法律, 那些必須符合在《消費品安全法案》授權下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的標準的消費品通常需要認證。現在,普通認證的范圍擴大到所有《消費品安全法案》授權禁止和必須符合標準的所有產品,以及受制于委員會在其他法案授權下強制執行的類似規則, 標準, 禁止令, 和法規的產品。這一產品必須認證的要求有時被稱為“供應商表示產品合格的聲明”。認證必須基于對產品的測試或者“合理的測試項目”作出。這一對普通認證的新要求自2008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這些一般性的產品合格自我認證毋需根據第三方測試結果作出。
B. 對兒童產品的第三方測試
新法案要求對本意為12歲或更年幼的兒童設計的所有消費品都作第三方測試。每個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或者私營專有商標擁有者必須對產品作測試,測試必須由被認可的獨立的測試實驗室作出,并根據測試結果,出具關于產品符合所有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現行要求的證書。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被授權認可對兒童產品作所要求的測試的實驗室(“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或指定獨立的認可機構認可測試實驗室, 除了以下例外,即委員會本身必須認可被有問題的產品的制造商所控制的實驗室。為了維持公正, 政府實驗室必須符合獨立的嚴格標準。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委員會的網址上刊登一份最新的被認可的實驗室名單, 委員會有權在適當的情況下暫停或中止對某個實驗室的認可。
對兒童產品的第三方測試和認證的要求以持續進行的方式逐步引進。法案要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對測試不同類別兒童產品的實驗室認可制度。一旦委員會公布了某一類別兒童產品的實驗室認可要求, 屬于那一類別兒童產品的每一種產品若是在規定生效九十天之后制造,必須按照現行的要求進行測試和認證。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實驗室認可要求和認證的時間表如下圖所示。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認可的程序 需作第三方測試
含鉛油漆 2008年9月22日* 2008年12月22日
嬰兒床和奶嘴 2008年10月 2009年1月
小部件 2008年11月 2009年2月
金屬首飾 2008年12月 2009年3月
嬰兒彈跳床, 學步車和繃床 2009年3月 2009年6月
含鉛300 ppm (百萬分率)體積濃度值 2009年5月 2009年8月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兒童產品安全規則 2009年6月 2009年9月
C. 證書
所要求的證書, 無論是普通合格證書, 還是兒童產品基于第三方測試的證書, 都必須使用英文, 同時可以使用另一語言。證書內容必須包括產品制造商或私營專有商標擁有者和測試實驗室的名稱,產品制造和測試的日期和地點。
凡不具備所需證書的產品不能進口或批發到美國市場。產品或每批進關產品必須備有證書, 并應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和美國海關的要求出示證書。若無法出具證書或出具虛假證書,制造商或私營專有商標擁有者可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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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刊載在2008年9月22日出版的《美國聯邦記事報》上。《聯邦記事報》第73卷第54集564-5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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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條. 兒童產品的追蹤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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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綜述:
新法案第103條(a)要求制造商在本意為12歲或更年幼的兒童使用的消費品上印有追蹤標識或其他明顯的永久識別標記。追蹤標識必須含有某些基本信息,包括產品來源、產品制造日期以及關于產品制造過程 (諸如批號或序號等) 的更多細節。本條款涉及的范圍相當廣泛, 涵蓋所有的兒童產品, 包括, 但不局限于, 諸如服裝, 鞋, 而不僅僅只是玩具和其他被規范的產品。國會修改了關于追蹤標識的要求, 使用了“在可行范圍內”的語言, 承認要求那些在制造和運送時不是單獨包裝的小型玩具和其他小型產品上印有明顯的永久識別標記不一定可行。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被授權公布規則, 詳細解釋追蹤標識上應印有的相關要求細節。而且, 委員會今后可以要求將兒童產品追蹤標識上印有的更多信息延伸到其它消費品的追蹤標識上。
新法案第103條(c)還涉及制造商聲稱遵守強制性或自愿性安全規則的各類聲明。自2008年十月十二日起, 任何產品的包裝, 廣告或者標識都不可以印有某項安全標準, 除非產品確實符合該項標準。
生效日期:關于追蹤標準的要求在法案2009年八月十四日實施一年之后生效。關于禁止用于廣告目的的自稱聲明的要求在法案實施之后的六十天, 或2008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104條. 耐用型育嬰產品的標準與消費者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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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綜述:
法案第104條要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研究和制定有關嬰幼兒產品的安全標準。國會指明,委員會必須研究的產品包括: 全尺寸嬰兒床和非全尺寸嬰兒床;幼兒床;高椅,幼兒加高座椅,鉤接式座椅; 浴凳; 防護兒童的防護門或圍欄; 兒童圍欄床; 兒童固定活動設施; 嬰兒背兜; 童車; 幼兒學步車; 秋千; 嬰兒提籃和搖籃。委員會必須或將現行的自愿性標準改為強制性標準, 或制定出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委員會可以決定就何類產品優先制定規則,但最遲必須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以前制定兩條法規,并且每六個月公布兩條法規,直至所有的產品都有強制性的標準。一旦委員會公布這些安全標準,制造,銷售或進口違反新安全標準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將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國會指明, 關于嬰兒床的強制性標準不僅適用于在市場上銷售或通過其它商業途徑批發的嬰兒床, 便攜式嬰兒床, 兒童圍欄床, 而且也適用于旅館, 兒童看護中心, 家庭看護兒童或其他使用或租用嬰兒床的地點。
法案本條款還要求委員會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公布一條最終法規, 要求上述嬰幼兒產品的制造商為消費者提供一份郵資已付的注冊卡, 以便假如產品被召回或需提供其他安全信息的時候, 制造商和零售商可以與顧客聯系。
最后,法案的本條法規還要求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在頒布了強制性產品注冊表法規的兩年之后,定期核查發布產品召回通知的方法,確認這些方法能夠有效地推動產品召回。在法案生效的三年之內(2011年八月十四日), 本委員會要就產品召回方法的評估向國會提交報告。假如委員會通過法規認定某種方法在推動產品召回方面與法規要求的注冊表同樣有效或更為有效,委員會需就此向國會提交報告并允許制造商使用該方法來取代法規要求使用的注冊表。
第215條. 檢查私營實驗室;確認供應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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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綜述:
新法案闡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對為支持制造商制造的兒童產品進行認證而測試產品的私營實驗室作檢查。新法案擴大了對消費品的進口商、零售商和批發商的檢查和記錄存檔的范圍, 要求他們確認產品制造商的名字和地址。法案要求制造商將每一個經營消費品的零售商或批發商以及參與產品制造過程的承包商記錄存檔。
生效日期: 本條款在新法案實施日, 即2008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本文件是對《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中的條款所作的非正式描述. 文件不取代或替代新法案中所規定的要求。所列的日期根據法案制定日而定。某些部分會有變化, 視委員會的最終決定而定.
CPSIA對產品的技術要求及動態
含鉛或帶有含鉛涂料兒童產品的要求:
對兒童產品所有部件的鉛含量實行分階段限制,要求在3年期限內,最終將產品任何可接觸部分總鉛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過重量的600ppm(0.06%)降至不得超
過重量的100ppm(0.01%)。
鉛含量限值(總鉛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兒童產品中,非可觸及成分除外
不超過600ppm(0.06%),法規頒布日期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
不超過300ppm(0.03%),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
不超過100ppm(0.01%),法規頒布日期3年后起(2011年8月14日)
兒童產品和玩具所涂含鉛油漆
不超過90ppm(0.009%),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2009年8月14日)
針對某些兒童產品的強制第三方測試要求:
法規生效90天后起(2008年11月12日),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必須
---將產品送交有資格的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相關測試
---出具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適用的標準或法規
---具體要強制的產品信息、測試機構要求和時間要求,請關注EBO相關的技術文件更新
兒童產品可追溯標簽的要求:
法規生效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必須在其產品及相關包裝上加貼永久性清晰醒目的標志,使消費者可以辨別和確定制造商的名稱、生產
日期和產地,以及其他相關生產信息,從而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除非該產品符合該法規或標準適用的安全要求或標準,嚴禁消費品廣告或所述產品的標簽及包裝包含消費品安全法規或自愿性消費品安全標準方面的指稱信息。
禁止銷售某些含有鄰苯二甲酸鹽的產品:
法規生效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提供以下產品屬違法行為
---生產和銷售任何含有濃度高于0.1%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的兒童玩具或兒童保育物品均為違法行為
---在一個過渡期內禁止生產或銷售含有濃度高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兒童玩
具或兒童保育物品
---在此期間,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被要求組織研究決定是否繼續執行這項規定,或者在未來限制其它鄰苯二甲酸鹽或鄰苯二甲酸鹽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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