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進口產品的質量,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
康和人生安全,美國眾議員和參議員在2007年提出了消費品安全法案來修訂美國消費品安全法規的不足之處。眾議院的第H.R.4040號法案是由眾議院能
源及商務委員會主席丁格爾和商貿及消費者保障小組委員會主席拉什等于2007年11月1日提出的。2008年3月6日,參議院通過第H.R.4040-
EAS號法案。本文介紹第H.R.4040-EAS號法案與第H.R.4040號法案的主要內容及區別。
一、第H.R.4040-EAS號法案的主要內容
1.建議從2009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制造及進口含有若干類鄰苯二甲酸鹽
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具體來說,這項條文禁止該產品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
苯甲酯(BBP);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不得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
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生產商須使用毒性最低的物質來取代其產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若干類致癌物和影響生殖的毒物也被禁止作替代品使用。
2.禁止進口由下列公司制造的協制編號9503至9505類玩具:(1)長期制造有重大產品風險玩具的公司;(2)曾經制造對公眾構成危險玩具的公司,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永久禁止該公司制造玩具。
3.在2009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8850萬美元;
到2010和2011財政年度,將分別增加至9680萬美元及1064億美元。這些款額略高于眾議院同類法案(H.R.4040)所定的水平。法案建議于
2009及2010財政年度期間增撥4000萬美元,供更新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實驗室所用,并于2013年前把委員會人員增至最少500名。
4.法案規定每件輸入美國的兒童產品必須附有獨立的第三方安全認證。經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同意,生產商可委托屬下實驗室測試產品。
5.兒童產品生產商須在產品上貼加印有追溯資料的標簽,以便回收。
6.違反《消費品安全法》、《聯邦危險物質法》及《聯邦易燃織物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提高至每件事故最高250000美元,總額上限為2000萬美元。
7.取消法規議案預先通知的規定,以簡化產品安全法規的制訂程序。
8.為揭發供應鏈上任何問題的生產商、零售商、進口商及政府雇員提供保障。
9.兒童產品不得含有超過微量的鉛。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若產品任何部分含有濃度超過重量0.03%的鉛,將被視為含鉛。3年內,這標準將降低至0.01%。
10.對于不能觸及的零部件及含鉛水晶,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豁免含鉛量標準規定,并允許某些電子設備(包括電池)在符合規定上享有若干彈性。
11.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12.法規制定當日起計60天后,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標準F963-07將成為一項消費品安全規定。
13.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兒童床、幼兒床、高腳椅、沐浴椅等)的生產商必須對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費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動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采用方便回收嬰幼兒耐用品的技術,并以該技術取代登記表格。
14.設立資料庫,儲存由消費者、政府部門、兒童護理服務提供者、醫生、醫院、法醫、答辯人及傳媒等提交的與傷病死亡及風險有關的報告。為保障公眾健康及安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加快披露業界提供的資料。
二、第H.R.4040號法案的主要內容
1.禁止向12歲以下的兒童銷售鉛含量超標的產品。含鉛量上限最初定為百萬分
之六百(6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但將在2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
(100ppm)。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修訂任何類別的兒童產品的含鉛標準。
2.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于3年內采納更嚴格的標準。
3.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把上述兩點所列的生效日期再延期180天,條件是委員會認為此舉不會影響公眾健康或安全,且生產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實施新標準、實施成本過高或需要額外時間實施該標準及決定合適的測試方法。
4.所有以12歲或以下兒童為對象的本土或進口產品須接受獨立的第三方測試和具有獨立的第三方認證,這項規定將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5.兒童產品生產商須于產品及其包裝上加貼清晰標記,明確產品的生產地點和日期。這項規定將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6.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童床、幼兒床、高腳椅、沐浴椅等)的生產
商必須就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資及私隱保密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動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就該12種產品頒布強
制性安全標準,并須于1年內展開規則制定程序,其后每6個月頒布至少2類嬰幼兒耐用品的規定。
7.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評估玩具安全標準(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標準F963-07)的效果,以決定標準涵蓋的范圍、該標準對兒童的保障是否足夠等。
8.在2009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8000萬美元;到2010和2011財政年度,將分別增加至9000萬美元及1億美元;并將于2009至2011財政年度期間增撥2000萬美元,用來維護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測試實驗室。
9.簡化產品安全認證及回收程序。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發出強制回收令。
10.進口商、零售商及分銷商須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下,提供產品生產商的名稱、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認資料,以辨認生產商的身份。每家生產商也須提供資料,以供辨認接收其消費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銷商及參與生產過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11.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禁止不得在美國銷售的消費品出口。除非進口國獲事先通知,否則生產商不得出口下列產品:(1)不符合消費品安全法規的產品;(2)被強制或自愿回收的產品;(3)對公眾健康和安全構成即時危險的產品;(4)被列為禁售有害物質的產品。
12.禁止銷售、轉售、生產或進口任何曾被回收、屬禁售有害物質或違反安全標準的消費品。
13.違反《消費品安全法》、《聯邦易燃織物法》及《聯邦危險物質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提高至1000萬美元。
14.違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任何法規的刑事懲罰,可以包括資產沒收。
15.授權各州的司法部長提出訴訟,以強制執行消費品安全法規。
16.鼓勵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國政府部門共享資料。
三、兩種法案的主要區別
1.二者對法案中兒童的定義不一致。第H.R.4040號法案把兒童定義為12歲及以下的小孩,而第H.R.4040-EAS號法案則認為這個年齡應該為7歲。
2.二者對賠償的上限要求不一樣。第H.R.4040-EAS號法案的總額上限為2000萬美元,第H.R.4040號法案的總額上限為1000萬美元。
3.二者對消費品中的含鉛量要求差別較大。第H.R.4040號法案規定,含
鉛量上限最初定為百萬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但將在2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內將降低
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第H.R.4040-EAS號法案含鉛量上限最初定為百萬分之三百(3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一年后生效,在
3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
此外,第H.R.4040-EAS號法案中允許對檢舉者加以保護,而第H.R.4040號法案則沒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