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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構件的耐火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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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22-08-15 15:48:50/ 個人分類:建筑防火
建筑火災發展到轟燃階段后,其中所有的可燃物幾乎都將發生燃燒,室內溫度一般都有幾百度,有時還可能超過1000℃。因此建筑構件應具有足夠強的承受火災高溫的能力,這種能力用材料的耐火極限表示。多個火災案例表明,耐火性強的建筑物不僅為人員安全疏散提供了條件,從而大大減少火災中的傷亡,而且有助于建筑物的火災后修復。
建筑物的耐火極限是指在火災過程中,建筑構件能夠繼續起到隔離層或結構組件作用的極限能力。
建筑物發生火災時,溫度隨著時間變化,形成火災過程中的時間-溫度曲線。實際火災的時間-溫度曲線各不相同,但為了把握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必須人為規定一種能模擬一般火災規律的標準溫升條件,即為時間-溫度標準曲線。
對于升溫條件,不同使用性質和功能的建筑,火災類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構件的標準耐火性能測定過程中,受火條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的火災類型確定不同標準的升溫條件。
根據《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我國對于以纖維類火災為主的建筑構件耐火試驗主要參照 ISO 834 標準規定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試驗;對于石油化工場所、通行大型車輛的隧道等以烴類可燃物為主的場所,結構的耐火極限采用碳氫時間一溫度曲線相適應的升溫曲線進行試驗測定。
對于不同的室內建筑構件以及分隔材料,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也不同。比如承載構件(柱、梁等)考察穩定性;分隔構件(防火門、窗、非承重墻等)考察完整性和隔熱性;承載分隔構件(承重墻、隔斷地板等)考察穩定性、完整性和隔熱性。因此,對于不同的建筑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也不完全一致。詳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系列GB/T 9978.1~GB/T 9978.9。
《GB/T 9978.1-2008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試件的耐火性能應從以下一個或多個方面進行性能判定。
■ 失去穩定性:
構件在試驗過程中失去支持能力或抗變形能力,判定試件失去穩定性的參數是變形量和變形速率。
■ 失去完整性:
試件發生以下任一限定情況均認為試件喪失完整性。
● 棉墊被點燃
● 6mm直徑的縫隙探棒可以穿過裂縫且滑行150mm,或者25mm直徑的縫隙探棒完全探入。
● 背火面出現火焰并持續時間超過10s.
失去隔熱性:
試件背火面溫度溫升發生超過以下任一限定的情況均認為試件喪失隔熱性。
● 平均溫度溫升超過初始平均溫度140℃
● 任一點位置的溫度溫升超過初始溫度(包括移動熱電偶)180℃(初始溫度是指試驗開始時背火面的初始平均溫度)。
■ 隔熱性和完整性對應承載能力
如果試件的“承載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則將自動認為試件的“隔熱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 隔熱性對應完整性
如果試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則將自動認為試件的“隔熱性”不符合要求。
SGS已具備國標、歐標、美標、澳標等各國耐火標準測試能力,常見測試標準:
■ GB/T 9978
■ GB/T 7633
■ BS 476 (20-24)
■ EN 1363
■ EN 1364
■ EN 1365
■ASTM E119
■NFPA 252
■ UL10b & UL 10C
■ ASTM E814
■ ASTM E1966
■ UL 263
■ UL 1709
■ ISO 834
■ AS 1530.4
■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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