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聯合公布《食品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規劃》提出,“十二五”時期,我國將推進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建設,構建質量安全、綠色生態、供給充足的中國特色現代食品工業。
然而,膠囊有毒、蜜餞不合格等不斷被曝光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令社會公眾的信心搖搖欲墜。
“我們需要關注的是長期缺位的行政檢查法,應進一步約束執法機關的日常檢查機制,建立全面的防控體系,通過‘嚴刑峻法’整治食品、藥品環境。對于‘毒膠囊’事件,‘排毒’核心環節在于嚴懲制藥企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秘書長李軒日前接受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行政檢查法》長期缺位
“長期缺位的行政檢查立法應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李軒說,“行政機關應主動積極行使職權,通過日常的現場監管和抽查監督食品、藥品是否合格,防止類似事件發生。但實踐中往往因疏于日常監管,導致違法違規事件時有發生。”
在他看來,只有立法才能對日常監管進行有效制約,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管職責,對不作為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罰,必要時對有關執法人員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建立全面有效的防控體系。
對于“毒膠囊”事件,李軒認為,其生產鏈條中間是“藥用膠囊廠”,上游是工業明膠生產廠,下游是藥品生產企業。
事件曝光后,工業明膠廠和“藥用膠囊廠”被查處,刑事拘留45人,查封非法生產線80條,包括修正藥業在內的下游藥品生產企業除了保持沉默、召回問題膠囊外,則不見其他動靜。
“不能只強調上游企業而忽視藥品生產企業。”李軒說,現在監管部門和輿論把重點放在工業明膠的生產企業,以及藥用膠囊生產企業,但是致使“毒膠囊”流出的核心環節是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藥品生產企業從嚴處罰。
在整個膠囊產業鏈中,藥品生產企業為了降低采購成本,致使一些膠囊企業鋌而走險,工業明膠流入藥用膠囊行業。藥品生產企業為“毒膠囊”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如果制藥企業嚴格把關,上游生產企業就不可能有‘積極性’。”李軒說。
亟待制定藥品安全單行法
近期,廣州四律師上書國家藥監局。建議稱,與美國等國類似案例動輒賠償消費者個人數百萬乃至上千萬美元相比,盡管我國《侵權責任法》提出了“懲罰性賠償”概念,但從未有相關判例,希望此次“毒膠囊”事件能開創“中國懲罰性賠償第一案”。
“事實上,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范圍有限。”李軒認為,雖然《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都對“懲罰性賠償”做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在民商事領域還缺乏系統性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不能作為常規來適用。
“‘毒膠囊’是藥品問題,確切來說是藥品輔助材料,消費者購買的是藥品,并不適用《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的規定。”李軒分析說,應當借鑒食品安全立法,制定單行的《藥品安全法》,確立藥品違規違法的民事賠償標準,嚴懲違規行為。
每次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大多都經過媒體曝光、監管部門追責、輿論聲討、公益訴訟尋求突破、產品召回、處理幾個責任人后,最終不了了之,新的安全問題仍層出不窮。“毒膠囊”事件又一次復制了這個怪圈,如何能真正堵住食品、藥品安全的缺口呢?
“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不是一兩個公共事件曝光就能徹底根治的,問題的根源在于法治觀念和法治體系仍待健全。”李軒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