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有效期和制劑有效期有何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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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0-12-02 14:10:56
原料藥有效期若是3年,廠家買來的是一年前生產的原料藥。原料明顯還在有效期內。若做成制劑,制劑有效期是5年,那么原料藥原有有效期對制劑有效期有影響嗎?
建議參考一下ICH關于原料藥的重測期和制劑的穩定性試驗;制劑有效期考察確定應是在取用距有效期不同時間的不同批次,原料生產的制劑批次進行穩定性試驗,這樣規范的話,也就無以上擔憂了。(gwmgyp,)
制劑的有效期和原料的有效期沒有必然的聯系。只要原料在有效期內,就可以做成制劑。制劑的有效期是通過穩定性試驗考察得來的,和制劑工藝及包裝材料等有直接關系。所以:原料有效期為3年,制劑的有效期有可能為2年;原料有效期為2年,制劑有效期或許能達到3年。所以,根本不用考慮那么復雜,按照工藝研究和穩定性研究制定有效期即可,不必考慮
原料的問題。(光明的使者,)
原料藥有效期和制劑有效期看上去有一定的聯系,比如穩定性好的原料藥做成制劑的穩定性相對好控制些,但嚴格來說則沒有必然的聯系,兩者是根據各自的穩定性數據確定的。那么如何保證使用不同批次的原料做成制劑的穩定性仍符合規定?
一種方法是:用不同批次原料藥制成的制劑進行穩定性考察,根據這樣的結果確定有效期。而目前國內很少有這樣操作的。
另一種方法是結合制劑的質量標準對原料進行檢驗,如有一特例:某中藥有效成分,原料標準中沒有有關物質項,而制劑中定了有關物質不超過1%
,對原料檢查結果是有關物質0.9%,這樣的原料恐怕難以保證制劑的有效期了。總之,要根據具體品種具體標準來綜合衡量。反之,如果原料一年后檢測結果和
0月相比沒有變化,那么就不必太在意是一年前的了。
最后,制劑的有效期還得由制劑本身的穩定性來決定。多積累生產中不同批次的穩定性數據,根據其變化趨勢來保證合理的有效期。(大宋,)
制劑的有效期應為使用即將過期的原料藥制成的制劑的有效期(即最小有效期),這也是制劑的標準往往低于原料標準的原因之一。其實有效期通常定為24
個月、18個月或者36個月,我也一直很困惑,難道多數制劑真的都在24個月時穩定,25個月、28個月或者30個月時就不符合規定了么?
毋庸諱言,國內的穩定性試驗老老實實做的的確不多。以下是cde專家在談到《鹽酸艾司洛爾注射劑有關物質檢查方法和限度》時發人深思的一段話:在審評本品時發現:各申辦人所提供的穩定性研究的結果不一致,部分品種在放置過程中無降解產物,故制定標準中未定入有關物質檢查項;部分申辦人的研究結果證明降解產物略有變化,故將此項檢查訂入質量標準,限度為1.0%或1.5%。后續審評中發現申辦人經HPLC方法研究、質量和穩定性對比,其有關物質質量達不到已批準上市的藥品1.5%限度,分別要求限度放寬到2.0%、3.0%、4.0%或6.0%等。由于雜質的檢查方法和限度制定直接關系到藥品質量與安全性,我們對鹽酸艾司洛爾注射劑有關物質檢查方法和限度制定進行了回顧分析。
...分析研究結果存在較大差距的原因,可能是分析方法不一致,而導致在穩定性研究時未能檢測出肯定會產生的降解產物。也不排除國內的處方工藝確有獨到之處,能有效地抑制降解。但也不排除未認真進行研究,而隨意編造資料的嫌疑。(shyflysky,)
這實際上是中國的法規沒有原料藥復驗期的規定造成。現在原料藥和制劑都按有效期一刀切,不規范,也不便于企業執行。按照ICH
Q7指南以及FDA
Q7問答的解釋,對上面大家提到的問題有很明確、合理的規定:化學原料藥一般只規定復驗期,只有抗生素和穩定性不好的才規定有效期;規定復驗期的API到期復驗合格即可用于制劑生產,復驗期的制定當然還要基于API廠家的穩定性數據;規定有效期的API用于制劑產品,則制劑的有效期不應超出API的有效期;化學原料藥的再精制(返工)是允許的,且不限定返工的次數,因為再精制能提高API的純度,比之前的質量更好。
現在國內的原料藥過期就不能用,只能銷毀,否則是劣藥,又不科學,又浪費資源。但愿我國新的GMP對API的規定能直接采用Q7,也便于與國際接軌。
(jingle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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