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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品專利糾紛已成為當前藥品生產企業 討論總結帖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11-26 14:58:40

      藥品專利糾紛已成為當前藥品生產企業、科研單位發展進程中一個不能不讓人重視的現象。一些企業也曾為專利糾紛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業內權威人士指出,藥品企業必須從以往的經歷中吸取教訓,在走自主研發之路的同時學會用專利知識來保護自己,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掌握主動權。

      我國原料藥生產大企業之一的浙江海正集團最近遇上了一件麻煩事,就在該公司花費了三年多時間研發的治療糖尿病一類新藥——羅格列酮 (片劑)就要拿到新藥證書并將獲準生產上市時,全球排名第二的制藥企業——葛蘭素史克向海正集團及國家有關部門發來了律師函,稱該產品已被專利保護,要求該公司停止與之有關的一切行為。這個消息對海正集團來說不啻是一聲驚雷。而與海正遇到同樣麻煩的還有成都恒瑞制藥有限公司等十幾家也在開發此產品的國內醫藥企業。有業內權威人士指出,這一事件的發生對國內醫藥企業來說絕非偶然現象。

      卷入專利糾紛企業端起自釀的苦酒

      10月初,葛蘭素史克分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來了律師函,稱該公司的新藥—— —羅格列酮被海正集團侵權。12月 9日,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又在《中國醫藥報》刊登專利聲明稱,專利號為ZL98805686.0的發明專利于2003年7月2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授權,專利權人為史密絲克萊恩比徹姆有限公司和史密絲克萊恩比徹姆公司(隸屬于葛蘭素史克集團)。上述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覆蓋所有含2-8mg5-{4-[2-(N-甲基-N-(2-吡啶基)氨基)乙氧基]芐基} 噻唑烷-2,4-二酮(通用名:羅格列酮)及其所有藥學上可接受形式的化合物的藥物制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于違犯上述專利法的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將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維護其合法利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接到律師函后,認真對此事進行核查,并暫緩了對羅格列酮的行政審批。不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不是處理專利問題的裁判單位,也不負責專利查詢。浙江海正集團等企業是否侵權的裁定將由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局作出。

      生產羅格列酮的主要成份有馬來酸、鹽酸、酒石酸等,據了解,海正集團已經為羅格列酮的研究開發投入了1 000余萬元,但葛蘭素史克早在1998 年6月2日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專利,并將生產羅格列酮的全部藥用化合物也申報了專利。如果侵權事實成立,浙江海正等十幾家企業為此投入的近億元研發費用無疑將化為烏有。這對于正在發展中的我國醫藥產業而言實在是一種說不出的痛。一位業內權威人士指出,這種情況是企業自釀的苦酒。首先是很多企業對專利的了解不夠深入。有些醫藥企業為圖方便省事,往往就近找一個所謂的專利事務代理機構來打理專利事務。而這些專利代理機構的素質良莠不齊,有些機構對專利代理業務工作并不精通,更何況對藥品的成份缺乏深入的研究,難保不出問題。事實上,一般藥品申報專利后都有半年的公示期,只要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網站就能看個明白,企業只要稍加重視,就可以避免在專利問題上翻船。

      對于藥品注冊申請中的專利問題,2002年12月1日試行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11、12、13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對所申請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提供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說明,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后果負責。藥品注冊申請批準后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司法機關或者專利行政機關解決。已獲得中國專利的藥品,其他申請人在該藥品專利期滿前 2年內可以提出注冊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在專利期滿后批準生產或者進口。

      中藥材遭遇“搶奪戰”中藥技術也需專利保護

      在化學藥屢次陷入專利保護糾紛的同時,中國的傳統中藥也無法再高枕無憂。不久前,有消息傳出,中國有幾味藥材被國外公司申報了專利保護,在業界引起了不小的波動。一度波瀾不驚的中藥領域也掀起專利保護的風潮。

      中國中醫研究院中藥研究所蔡仲德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加強中藥專利技術保護要重視制定專利管理制度。他舉例說,過去因為涉及到個人職稱的評審及住房分配等一系列相關的待遇,科技人員在完成科研項目甚至部分完成科研項目后,就急著發表學術論文或申報科研成果,不注意專利的保護。為防止科技人員因發表學術論文使申報的專利喪失新穎性,中藥研究所建立了較為嚴密的審批制度。凡是有專利技術的科研成果,中藥研究所的科技人員必須等申請專利后再發表學術論文或者申請成果鑒定。對于一些需長期研究的科研項目,若含有專利技術,則暫時不能就此發表論文。科技人員因評職稱而急需發表論文的,可以填報《中藥所保密論文審核表》,經專家審核后存檔。另一方面,該所還十分重視專利的申報工作,曾先后申請中藥專利20項,其中已有12項發明創造取得了專利權。如 “中藥大黃炮制新工藝”的發明專利,被國家專利局評為全國優秀專利獎,這也是當時全國中醫藥系統內惟一獲得優秀專利獎的項目,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教司副司長蘇鋼強11月14日在北京舉辦的“傳統中醫藥與知識產權保護”高層圓桌會議上指出,10多年來,我國雖然加強了對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但仍然存在許多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比較薄弱,敏感度不夠,一些本應屬于我們的知識產權流失嚴重;由于中醫藥的復雜性及科技投入不足,中醫藥領域的發明專利少,特別是原創性的基礎專利還不夠多;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專業人才缺乏,運用知識產權手段的能力還不高;對中醫藥保護的特殊問題研究不夠,對傳統知識的保護仍然缺乏有效的措施。針對這些情況,如何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呢?蘇鋼強先生開出了“ 藥方”。

      一是繼續提高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水平,通過宣傳及培訓增強中醫藥從業者的知識產權意識,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競爭武器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競爭優勢和發展后勁方面的重要價值和積極作用。二是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同時培養一批懂技術、會管理、熟悉國際貿易規則、精通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狀況、實際操作能力強的復合型專門人才。三是加強對中醫藥知識產權特殊問題的研究。如對中醫古籍文獻的已公開知識的保護等。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應盡快建立或進一步完善“傳統知識數據庫(TKDL)”,這也是目前可以防止傳統技術知識被申請專利的有效的措施。四是提高中藥企業的科技投入,提高中藥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中藥企業應在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藥物的開發、老產品的二次開發以及中藥現代化生產技術等方面加大研發力度。五是加強基礎研究,為中藥的原創性專利的產生提供源泉。六是高度重視中藥資源保護與利用研究,保障中藥產業可持續發展。

      行政保護與專利保護兩駕馬車殊途同歸

      事實上,中國加入WTO后,日漸增多的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糾紛問題已經引起了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為了使企業減少專利方面的風險,提醒企業學會自我保護,2002年2月21日,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召開會議,就藥品審批工作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糾紛如何處理,及新藥保護與藥品專利的關系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與協商,并達成了共識。

      雙方認為,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加入WTO 以后,新藥研究開發和藥品專利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目前,我國對藥品的審批依據是《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知識產權的保護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分屬兩個不同的管理部門。藥品在審評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申報單位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知識產權持有方認為獲得了藥品專利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就不得再批準其它單位新藥臨床或生產。事實上,《藥品管理法》賦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只是負責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而知識產權的獲得是動態的復雜的過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可能完全掌握;而且,即使對于已獲得專利的藥品是否侵權問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無法判斷。因此,應該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對藥品專利的申請,根據其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來決定是否予以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依據《藥品管理法》,對新藥的申請,根據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來決定是否批準上市,在審批過程中一般不予考慮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但有義務提醒生產廠家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如在批準前發生侵權糾紛,國家藥品監督部門可暫緩對藥品上市的審批,并要求當事人自行解決法律糾紛。如在新藥審批后產生知識產權糾紛,則由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解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承擔因知識產權糾紛而產生的行政訴訟及相關的連帶責任。

      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新藥保護與技術轉讓的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新藥實施行政保護。我國加入WTO以后,新藥的行政保護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協商會上,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新藥的專利保護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的規定予以辦理;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的新藥行政保護不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疇,而是一種規范藥品市場的管理措施。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強調,實施新藥行政保護的目的一是鼓勵我國藥品生產企業提高新藥研發能力與水平;二是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努力提高我國醫藥生產的水平,減少重復投資,減少低水平重復。要進一步完善現行新藥行政保護措施,在認定自主研發而不是仿制的基礎上方可給予行政保護,以鼓勵藥品生產企業向自主研究開發新藥方面轉化。考慮到我國現行的新藥研發能力比較薄弱,因此,對藥品仍然給予除知識產權保護以外的行政保護,但保護期不宜過長,以8年以下為宜,并且強調在我國首次生產的新藥才給予這樣的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強調這種新藥的行政保護不應與藥品的專利保護相抵觸,不能妨礙專利藥品的實施及產業化。

      從因為仿制別人的化學藥而卷入專利糾紛到別人用正當的游戲規則取得我國的中藥專利,加入WTO,世界經濟一體化對我國藥業而言,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逆水行舟不進則退,中國醫藥行業要想在國際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須迎難而上,適應游戲規則,不能再讓專利保護問題成為中國藥業發展的“阿喀琉斯之踵”。(注:古希臘神話中的英雄阿喀琉斯在出生后被母親握住腳踵倒浸在冥河水中,因此除腳踵外,他身體的其它部分都是刀槍不入。在特洛伊之戰中,阿喀琉斯被射中腳踵而死。因此,“ 阿喀琉斯之踵”也成為“致命弱點”的代名詞。)

      ngm

      雖然形勢這么緊迫,國內企業的專利“策略”依然頗具特色:1. 專利批不批,無所謂,只要廣告時能打上專利號即可。2. 專利批不批,無所謂,只要能找到大頭投資即可。3.專利批不批,無所謂,只要能叫“自主知識產權”上市圈錢即可。4. 當然,能批下來最好了。

      紅領巾

      我認為出現這種麻煩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單位或企業的領導沒有從根本上意識到專利的意義及重要性(我們公司即是),舍不得在專利上投入,更談不上制定專利戰略了。2、大部分新藥研發人員都是剛接觸到專利,對專利了解不夠深入,檢索及利用也比較淺。3、醫藥專業專利人才太少了。4、國內醫藥企業確實沒有國外企業有錢,研發投入需要錢,申請國外專利的費用比較高。

      桃花島黃藥師

      研發能力是建立在錢的基礎上的,國內的研發水平是建立在能力的基礎上的。當你有好的點子是誰投資誰出錢的問題立刻就來了,高通量合成,高通量篩選等先進的新藥研究方法不是不懂,但國內能有幾家單位用的起?

      還有你仔細去看一看很多已上市的新藥,其原始專利是一大類化合物,甚至只在原始專利里提到過一句。就像資本社會原始時的“圈地運動”,然后是進一步的研究,優化,進一步篩選,有的新藥的原始專利還很難界定,這個過程難道不是培育過程嗎?有可能圈起來的“種子”都是不會發芽的,這樣的例子也很多。這是建立在大量資本的基礎上才玩的起的。專利司的人曾對我說,國內專利申報單位給予4折年費還付不起的也很多。

      現在的新藥開發方向很多是建立在新的受體,新的藥理發現的基礎上,現在的國際交流是很方便了,但很多藥理模型也是有專利的,你知道嗎?用人家的模型來開發新藥也是要掏錢的,我真不知道樓上的你是國內哪家研究機構,說“我們不缺錢”,向往啊。

      專利的水平是建立在基礎研究上的,沒有大量的研究試驗是做不出好專利的。當你搞的很清楚時,申請專利時就清楚如何設計專利權利要求,如何設計專利陷阱,如何公開專利技術又能保護技術機密。

      dopa

      目前國內需要的是日韓在專利申請方面的經驗,即花小錢辦大事。我單位申請過幾個專利,當然是小兒科的,但我想如果真的是認真一點做的話,批幾個制劑專利是沒有問題的,難點在領導是否認可,因為一個專利從申請到批下來怎么也得3、4年,有些企業的領導比較功利。

      而黃藥師說的我理解為全新的化合物,有新的藥理作用。其實拿中國現狀來說,完全不合實際,也沒有必要。的確,財力是很關鍵的一個因素,但正如ngm 所說“我們缺的不是錢,缺的是研發能力”。不敢多說,假如一個全新化合物的研究、開發、上市的費用在5千萬到1億之間的話,拿以往的經驗來說,我們單位就敢做。正因為沒有相應的研發能力,我們沒敢引進一家國外的醫療器械項目,雖然只是500w的投入,但后繼研發跟不上,歸根到底還是會讓人家牽著鼻子走。當然了,如果有錢,我可擴大研究機構,引進國外科研人員,壯大研究力量,也不是沒可能研究并申報出幾個專利的。但這里畢競是中國。

      悠悠然然

      就目前的審查標準看,藥物的給藥劑量的改變不能作為藥物的組合物和化合物的制藥用途的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而獲得專利權。所以,現在很多以給藥劑量的改變為特征的專利申請都被中國專利局駁回了。這也是中國保護國內企業的舉措之一。之前有不少這樣的國外專利已經被授權。

      還有,目前所有原始公開文本中沒有藥效數據的老化合物的新制藥用途的申請都以公開不充分而被駁回了,審查階段補交的數據不能作為支持的基礎。 因此,以這條理由也可以宣告其無效。

      國內企業也不要輕易放棄,可以選擇請求宣告其專利權無效。一定要找好的專利代理機構進行認真分析,咨詢費比起整個開發投入來說簡直是九牛一毛,但卻是值得的,而且是必要的。在與代理人合作的時候一定要就技術內容和整個背景向代理人進行深入的介紹,不要以為推給代理人就萬事大吉了。因為每一個細節都可能成為整個案件的突破口。

      hxlleiip

      曾經有人提到該羅格列酮組合物的同族申請在EPO,USPTO都還沒有走完審批階段,中國專利局就這么快出授權了,這個確實是事實。現在中國政府迫于老外的壓力,必須加快審查,但對某些重要的專利申請確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而且目前專利局內部的管理狀態也不是那么完善,對很多國外申請可以說確實沒有足夠的重視起來,這在未來的幾年里相信還會有不少的授權專利遭遇無效。就羅格列酮這個案子來說,當初如果審查員把握嚴格一點,多做些工作,能否授權是個很大的問題。所以說現在GSK主動放棄,這也是很民智的,明擺的打下去可能就要輸,還不如保持高姿態表示“放棄”。當然,目前社會上對專利局某些作為可能會不是很理解,但我想,大家需要互相體諒,路是一步一步走的,而且只有大家真正關心注意到專利這個問題,這方面的工作才會更有意義,才更容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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