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遇襲案肖傳國是不是判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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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0-10-12 16:50:41
備受關注的肖傳國報復方舟子、方玄昌案,1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審開庭。經過一天的審理,法官于下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肖傳國因“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判拘役5個半月;其他被告人也以相同罪名分別被判處5個半月至1個半月不等的拘役。(10月11日《南方都市報》)
據報道,在庭審過程中,“挺肖派”和“倒肖派”就在法庭外爭論不休。而在法庭上,訴辯雙方在肖傳國等人罪與非罪的問題上也發生了激辯。一審宣判后,肖傳國認為判決過重,表示上訴,而作為受害一方則認為定性錯誤判刑過輕,表示將申請檢察院抗訴。“圍觀”的網友們也兩極分化,有人認為判刑過輕,有人則認為應無罪釋放。由此可以看出,各方人士對本案的看法很糾結。
在我看來,糾結的遠不只是被告人與受害人雙方,也不只是關注此案的社會各界,更重要的是辦理此案的司法機關同樣也很糾結。
首先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環節。總體看沒什么異常,但仔細分析起來,恐怕立案機關當初也很糾結。主要是案件影響大,涉及知名人士,但從后果上看卻并不嚴重,到底是按照治安案件還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難以確定,因此方玄昌遇襲數月,雖然受害人報案時就有了非常明確的懷疑對象,警方仍遲遲不能破案。當方舟子遇襲案發生后,來自社會的壓力越來越大,甚至受到公安部督辦,才不得不加大偵查力度,火速破案。恐怕這其中的糾結是外界無法明了的。
另外,警方在案件定性上也是很糾結的。最初方舟子遇襲案是以故意傷害立案偵查的,對肖傳國等犯罪嫌疑人也是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實施刑事拘留的,而警方在偵查終結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時,罪名就變成了尋釁滋事。這反映了警方在案件定性上的矛盾。如果此案不是“影響性案件”,或者沒有公安部的掛牌督辦,單就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后果而言,是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如果繼續按照故意傷害案辦理,最終的處罰只能是治安管理處罰。但這似乎又無法向上級和社會公眾交待,于是只能改變定性,由故意傷害罪變為尋釁滋事罪,因為后者不要求傷害后果達到“輕傷”程度。
面對案件的巨大影響和上級司法機關的高度重視,檢察機關只是順水推舟,將矛盾迅速交給了法院。法院至少在兩個方面十分糾結:一是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二是作出何種判決。對于前者,法院的糾結是顯而易見的,上午的庭審是按照簡易程序進行的,而下午則一度休庭,試圖改為普通程序,但讓人十分意外的是,一小時后的繼續開庭不僅繼續延續了簡易程序,而且還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對于判決結果,恐怕法官也是左右為難的,一方面,定性尋釁滋事頗為牽強,而如果不認定犯罪也同樣不好對各方交待;另一方面,本案雖然社會影響較大,但直接后果卻并不嚴重,若按寬嚴相濟的政策“定罪免罰”似乎更妥當些,不過法院和法官就會承受巨大的社會壓力,最后不得不判處拘役。其實,檢察院和法院對本案的“快訴快審”,也多半因為對本案的糾結,意在快刀斬亂麻。
本案之所以讓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各方心情糾結,原因在于無論從情節還是從后果衡量,被告人的行為都處于罪與非罪之間,當強調社會惡劣影響時就傾向于構成犯罪,而當強調直接后果和寬嚴相濟政策時就可以不認定為犯罪。當然,為了司法公正,法院和法官沒有理由糾結于上級督辦和社會輿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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