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規程涵蓋了用于重熔或機械加工的鑄造有色金屬和合金的化學成分(注 1)測定的取樣。1.1.1 銅和銅合金參見規程 E255。注 1——選擇正確的材料部分并從這些部分制備有代表性的樣品是每次分析的必要先決條件,除非樣品實際上代表了所選材料的平均成分,否則分析沒有任何價值.1.2 當買方和制造商同意時,可以接受熱樣品和分析作為金屬成分的代表。在這種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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