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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高校 “學術自主權”丨博士生再訴母校要求授予學位

    2020.9.24

      上海大學博士生柴麗杰因發表論文數量未滿足院系“科研量化指標”,博士畢業后僅獲得畢業證,遲遲未拿到學位證,將校方告上法庭。在一審勝訴后,因校方不執行結果,再次提起了新的行政訴訟。該案于9月17日下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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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麗杰于2014年9月進入上海大學經濟學院,攻讀應用經濟學專業(法律金融學方向)博士學位,學制3年。2017年12月9日,上海大學組織博士論文答辯,柴麗杰持博士學位論文參加,以5票通過、0票反對的結果獲得通過。

      其后,校方向其頒發了《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但柴麗杰并未如期獲得博士學位,院方給出的原因是:他讀博期間僅在CSSCI(南大核心期刊)上發表了1篇論文,另有1篇在全國性學術會議上發表的會議論文,總量并未達到《上海大學經濟學院研究生學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標》所規定的3篇,屬于“科研不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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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源:校方官網發布的學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標

    院校兩級論文指標不同引爭議

      在向上海大學校長連寫三封信,要求對自己的論文重新評價無果后。2019年3月20日,柴麗杰以“教育其他行政行為”為案由,對母校提起了行政訴訟。并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博士學位授予條件中,并沒有涉及發表論文數量,因此經濟學院此舉屬于突破校級規定、自行提高獲得學位的門檻。

      該案開庭后,在接近4個小時的庭審中,雙方圍繞上海大學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相關程序是否正當等展開了質證,并花了較多時間辯論,經濟學院在校方規定的科研成果量化指標上再“加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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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季開庭后,柴麗杰與曹竹平律師和何淵律師的合影

    一審判決勝訴

      今年3月5日,上海浦東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認為在原被告對學院科研標準和學校科研標準存有爭議的情況下,被告僅通過學院秘書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駁回原告的博士學位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未履行法律職責的行為,判定被告上海大學對原告柴麗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學位申請未組織學位評定委員會予以審核評定的行為違法。

      對于柴麗杰提出上海大學將科研量化指標作為申請學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規定,應屬違法”的主張,法院未予采納,認為上海大學作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有權制定博士學位授予的相關細則,將博士學位獲得者應達到的“學術水平”通過科研成果量化指標將之具體化。

      不過,浦東法院也指出,高校行使學術自治權也應嚴格遵守規范,譬如在此案中,上海大學并未將經濟學院下設的應用經濟學納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標的學科”范圍,而經濟學院實行的科研量化指標與校級規定不一致,這些規定并不能僅僅通過事先告知的方式就上升為校級規定。

    再訴母校要求法院直接判授學位

      基于同樣的理由,柴麗杰方提起了新的訴訟,并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上海大學向原告柴麗杰授予博士學位”。

      新的訴訟請求于今年7月21日被浦東法院受理。申請書中提到,被告不同意授予原告博士學位所依據的“學院標準”,已為前案判決確認為違法的標準,而如果適用校級科研量化要求,則柴麗杰無疑滿足標準,上海大學已無任何學術和法律上的裁量空間。為節約司法資源,避免行政程序空轉,應當允許法院直接介入行政行為,直接判令上海大學向柴麗杰頒發學位。

      通過柴麗杰一方介紹,根據我國《學位條例》等相關規定,高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對學位申請進行審查、結果通知和授予學位的主體,從行政法角度,這種高校的“學術自主權”同樣是一種“準行政權力”,必須納入嚴格的司法審查之中。他們同樣希望通過此案引起社會各界對于“唯論文”現象的反思,呼吁采取更科學合理的學術水平評價標準。

    反思高校 “學術自主權”

      隨著中科院、清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相繼明確了:發表論文數量不再作為申請博士學位的限制性條件,關于博士畢業不再“唯論文論”的現實處境,這些學者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查理王:論文固然是衡量學術成果的重要標準,但不應該是唯一的標準,這聽起來可能有些理想主義,但科學研究最本源的推動力就是科學家的好奇心和探索欲。取消唯一的標準,可以讓學生不因為擔心畢不了業而放棄探索一些“看起來沒什么卵用”的課題,也減少了因為實驗結果不顯著而造假的動機,對一個想要成為世界一流的學校而言,是利大于弊的。

      @Kenway:清華前幾年也開始這么改了,因為我自己是直接讀的博士,只談這個事對博士畢業的影響:首先這個制度是在跟美國一些學校學習,確實美國的博士基本沒有要求有什么硬性論文發表指標的,但我目前對這個事持負面態度,原因是這種做法導致了導師的進一步集權,而國內的一些院校卻沒有相應地建立起限制導師權力的制度。

      由此可見,在不“唯”論文的趨勢下,高校有關碩博畢業的“學術自主權”,逐漸傾向至導師的進一步集權,不過從近日教育部發布相關的導師行為準則要求來看,我國也在逐步完善高校導師的管理制度,也寄希望于更大程度地給學生們創造相對自由的學術環境,最終以更合適自身發展的科研方式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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