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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固定污染源管理能效 排污許可證醞釀新風向

    2018.1.24

      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環保部近日發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新規出臺意味著將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相關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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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于網絡

      《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排污證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和許可事項,排污單位“持證”可排污量、濃度等由核發環保部門確定。同時對無證排污、違法排污、材料弄虛作假、監測違法、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5種情形設定了處罰條款。以改變“保姆式”環境管理模式,建立企業自我監測、自我管理、自主記錄和申報,環保部門依規核發、按證監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從“十三五”開始,我國無論是在法律層面還是政策層面均全力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在環保稅法的框架下,規定了分類管理的要求和分級許可的思路,明確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強調落實排污單位按證排污責任,同時要求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實現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

      該《管理辦法》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環保部門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每個具體排放口。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口的具體化規定,對依法監管的內容逐一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實現了排污單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要求排污單位執行更加嚴格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規定。

      規定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以排放口為單元,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不僅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等內容;還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予以強調。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計算許可排放量,并明確許可排放量與總量控制指標和環評批復的排放總量要求之間的銜接關系。

      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才能排污,無證不得排污。此次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統一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核算原則。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特別將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確定原則進行細化,明確按污染物排放標準許可排放濃度,細化許可排放量確定依據和步驟,進一步規范許可事項的確定。

      據介紹,各地陸續試點實施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至今有28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政策。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核發排污許可證兩萬多張,累計向24萬家排污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完成15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在此期間,不僅推動了對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同時將排污許可更好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下階段將配合上級立法機關加快推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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