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區建設幾年評估一次
生態保護區建設每五到十年評估一次。
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的具體內容包括: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基礎、管理措施、管理保障、管理成效及負面影響。其中,管理基礎包括自然保護區的土地權屬、范圍界線、功能區劃和保護對象信息。
管理措施包括自然保護區的規劃編制與實施、資源調查、動態監測、日常管護、巡護執法、科研能力和宣傳教育。管理保障包括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制度、機構設置與人員配置、專業技術能力、專門執法機構、資金和管護設施。管理成效包括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對象變化和社區參與;負面影響包括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活動影響。
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方法如下:
1、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根據評估專家現場勘查、被評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會議答辯、資料審閱情況,采用專家打分法;
2、每位評估專家對本標準列出的20條指標分別打分,獲得每位專家的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分值;
3、所有專家的評估分數,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專家的評估分數的算術平均值為該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的最終得分,如專家評分意見差異較大,增加評估組內部討論程序。
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文件;
2、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3、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4、本省(區、市)內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征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并報送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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