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202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工作的通知
中國科學院發展規劃局關于組織開展
202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工作的通知
院屬各單位、院機關有關部門:
? 根據院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工作的安排,現啟動202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院內推薦工作,請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一、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工作分工
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包括通用項目和專用項目)、科學技術進步獎(包括通用項目含創新團隊和科普項目,以及專用項目)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其中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簡稱“三大獎”。院內分工如下:
——發展規劃局負責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通用項目)和科學技術進步獎(通用項目,含創新團隊)的推薦組織工作。
——重大科技任務局負責技術發明獎(專用項目)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專用項目)的推薦組織工作。
——科學傳播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獎(科普項目)的推薦組織工作。
——國際合作局負責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推薦組織工作。
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通用項目)和科學技術進步獎(通用項目)的推薦組織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其他獎種獎項的推薦組織工作由院機關相關部門另行通知。
二、推薦項目(人選)工作要求
院屬單位應根據成果的類型,選擇合適的獎種獎項并準備相關材料。
1、推薦條件。推薦的項目(人選)應符合提名202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基本條件(見附件1)。最高科學技術獎側重推薦近五年內仍在科研一線工作并持續有科研產出的候選人,科學技術進步獎創新團隊側重推薦近三年內在相關領域有科研進展和重大突破的團隊。
2、推薦數量。院屬單位(獨立法人)在“三大獎”二等獎每個評審組中,最多推薦1個項目。最高科學技術獎、“三大獎”一等獎及以上項目(包括科學技術進步獎創新團隊),實行不限額推薦。
3、推薦程序。推薦的“三大獎”二等獎項目,須組織本單位學術委員會進行評議,做到優中優選。推薦的最高科學技術獎、“三大獎”一等獎及以上項目(包括科技進步獎創新團隊),須經本單位學術委員會評議,并提供5個同領域兩院院士名單(本單位院士最多1人),以備后期遴選參考。
4、推薦材料。
——院屬單位擬推薦的項目(個人),參考202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手冊的要求,填寫《2021年度院內提名書》并準備必要附件(見附件2,全部內容不涉密)。
——推薦材料須提交紙質件和電子版各1份。紙質件《2021年度院內提名書》須加蓋第一完成單位(或第一完成人的工作完成單位)公章,附件可提交復印件;電子版《2021年度院內提名書》和附件分別提交PDF文件格式,每個文件不超過10MB。
——填寫項目基本信息表(見附件3,信息表中評審組填寫參考附件4,學科填寫參考附件5)。
以上材料于11月25日前報送至發展規劃局。
三、院內遴選提名組織工作
中國科學院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各獎種的數量原則上不限額。發展規劃局將堅持擇優提名和統籌協調,做好高等級國家科學技術獎院內提名工作,并根據需要組織院內評議和現場考察,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為使院內更多好的成果得到提名,鼓勵院屬單位從專家、地方政府、行業部門和有關部委等院外渠道提名。通過院外渠道提名的項目請填寫基本信息表(附件3)后報發展規劃局備案。
院機關相關部門經過遴選確定推薦項目(人選)后,匯總至發展規劃局。
四、積極做好高等級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準備工作
為做好高等級國家科學技術獎(通用項目)的統籌協調與支撐服務工作,請院屬各單位匯總本單位2021-2023年度擬推薦高等級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信息(包括國家最高科技獎和“三大獎”一等獎及以上項目),填寫附件6,于11月25日前將電子版報發展規劃局。
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52號 郵編100864
附件:
1、202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項目(人選)的基本條件
2、202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手冊和2021年度院內提名書
3、2021年度院屬單位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基本信息表
4、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評審范圍
5、國家標準學科分類與代碼(GB/T13745-2009)
6、擬推薦高等級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人選)信息匯總表
中國科學院發展規劃局
2020年11月3日
附1:202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項目(人選)的基本條件
(具體以國獎辦文件為主)
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提名項目(人選)必須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提名國家自然科學獎項目提供的主要論文論著應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公開發表,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應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體技術應用;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國家“三大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一個提名項目的完成人;
3、2019年、2020年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不能作為2021年度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提名項目完成人(創新團隊除外);
4、曾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或提交202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但未獲獎項目的主要發現點(含論文、專著等)、主要發明內容(含ZL、論文等)、主要創新內容(含ZL、論文等)均不能作為提名2021年度國家科技獎的支撐材料;
5、2020年起,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對象由“公民”改為“個人”,鼓勵外國科技人才為中國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附4、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評審范圍
(具體以國獎辦文件為主)
圖片來自中國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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