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設施運營人員篡改數據將重處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規定排放有毒物質等,將被從重處罰。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也應當從重處罰。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第三次就環境污染犯罪出臺專門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干擾采樣可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近年來環境污染犯罪又出現新的情況和問題,如危險廢物犯罪呈現出產業化跡象,大氣污染犯罪取證困難,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刑事規制存在爭議等。為有效解決實踐問題,兩高出臺了《解釋》。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重要基礎,但個別地方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影響監測系統正常運行。為此,《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按照刑法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規定,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篡改監測數據可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在昨日的發布會上,環保部政法司司長別濤還特別提到了今年3月份,環保、公安聯合督辦西安國家空氣質量網點被人為、惡意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案例。
“現在監管執法包括司法打擊力度加大了,企業感受到了壓力,試圖在數據上作假,掩蓋真相,逃避應該承擔的成本,規避法律的制裁。”別濤稱,司法解釋針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增設定罪量刑標準,解決了目前困擾環保部門多年的監測數據作假的認定難、處罰軟、制裁不力等突出問題。
對于《解釋》的上述規定,顏茂昆稱,大氣污染跟水污染、土壤污染相比,實施犯罪取證更難,如果按照一般標準,對這種犯罪將很難打擊,而增設了對篡改數據的規定后,“不管排放了多少,只要有了篡改、偽造數據的行為,有了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就從法律上推定為 嚴重污染環境 。”
焦點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從重處罰
按照兩高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也應當從重處罰。
此外,按照《解釋》第九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顏茂昆解釋稱,環境影響評價對于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等具有關鍵作用。但是,實踐中環評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現象時有發生。
記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環保部就曾處罰34家環評機構、58名環評技術人員,被處罰的機構和人員在資質申請中涉嫌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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