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2002)中的二級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2002》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處于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國家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準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
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準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準。
標準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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