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檢驗規范》頒布執行
1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頒布了《食品安全檢驗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為食品檢驗工作提供了新的規范依據。該《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規范》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適用于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開展的食品檢驗工作。適用《規范》的檢驗機構包括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第三方等單位所屬的檢驗機構等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機構。此前,我國食品檢驗工作規范由原衛生部于2010年頒布實施。
《規范》分總則、抽(采)樣和樣品的管理、 檢驗、結果報告、質量管理、監督管理等7部分組成。
《規范》指出,食品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本規范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進行檢驗。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獨立于食品檢驗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并通過識別誠信要素、實施針對性監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確保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保證檢驗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誠信。
《規范》特別強調,不得出現“利用檢驗數據和結果進行檢驗工作之外的有償活動;參與和檢驗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等7種違規行為。
同一天,國家總局還公布了《食品檢驗計算機信息系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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