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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基金委項目申報新規,這些制度你不得不知!

    2022.1.19

      限項申請規定

      (一)各類型項目限項申請規定

      1. 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 1 項同類型項目[其中: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除外;聯合基金項目中,同一名稱聯合基金為同一類型項目]。

      2. 上年度獲得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指同一名稱聯合基金)、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本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同類型項目。

      3. 申請人同年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 1 項。

      4. 正在承擔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

      5. 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同一組織間協議框架下的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合計限 1 項。

      (二)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后暫停面上項目申請 1 年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包括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申請人,2022 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面上項目。

      (三)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限制規定

      除特別說明外,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申請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1.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以下類型項目總數合計限為 2 項: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直接費用大于 200 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僅限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負責人承擔,作為主要參與者不限),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項目),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資助期限超過 1 年的應急管理項目、原創探索計劃項目以及專項項目[特別說明的除外;應急管理項目中的局(室)委托任務及軟課題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除外]。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 2019 年(含)以前批準資助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2020 年(含)以后批準(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2. 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

      (1)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數合計限為 1 項。

      (2)在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項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為主要參與者申請

      或者承擔各類型項目數量不限。

      (3)晉升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后,原來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計入申

      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原來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項目不計入。

      3. 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部分項目類型的特殊要求

      (1)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2)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和創新研究群體項目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但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基礎科學中心項目不計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 1 項。

      正在承擔創新研究群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主要參與者,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但在資助期滿當年可以申請或參與申請基礎科學中心項目。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與者(骨干成員)在資助期滿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

      退出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的參與者,2 年內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

      (3)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數量合計限 1 項。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獲得資助后,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主要參與者,在準予結題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獲得資助后,項目負責人在準予結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項目),以及科技部主管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重點專項和“基礎科研條件與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研發”重點專項(科學儀器方向)項目總數合計限 1 項。

      (4)原創探索計劃項目

      原創探索計劃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資助期限 1 年及以下的項目除外)。

      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 1 項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含預申請)。

      (四)作為項目負責人限制獲得資助次數的項目類型

      1.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同類型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 1 次資助。

      2. 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外國優秀青年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外國資深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同層次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 1 次資助。

      3. 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自 2016 年起,作為項目負責人獲得資助累計不超過 3 次,2015 年以前(含 2015 年)批準資助的地區科學基金項目不計入累計范圍。

      (五)不受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限制的項目類型

      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直接費用小于或等于 200 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應急管理項目中的局(室)委托任務及軟課題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資助期限 1 年及以下的其他類型項目,以及項目指南中特別說明不受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限制的項目等。

      (六)補充說明

      1. 除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外,處于評審階段(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心項目申請、未進入預算評審環節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自由申請)申請、未進入預算評審或現場考察環節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申請,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前)的申請,計入本限項申請規定范圍之內,但對于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基礎科學中。

      2. 申請人即使受聘于多個依托單位,通過不同依托單位申請和承擔項目,其申請和承擔項目數量仍然適用于本限項申請規定。

      3. 現行項目管理辦法中,有關申請項目數量的要求與本限項申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預算編報要求

      (一)總體要求

      申請人要嚴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預算表編制說明》等的要求,根據“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經濟合理性”的基本原則,結合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報項目預算。依托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核。

      (二)編制內容

      根據預算管理方式不同,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分為包干制和預算制。

      1. 包干制項目

      包干制項目申請人應當本著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原則申請資助額度,無須編制項目預算。

      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和依托單位制定的包干制內部管理規定執行。

      包干制項目資金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使用,按照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開支范圍列支,無須履行調劑程序。

      2. 預算制項目

      預算制項目申請人應結合項目平均資助強度,按照研究實際需要合理填寫各科目預算金額,只編報直接費用預算,間接費用由自然科學基金委統一核定。項目申請人應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預算制項目預算表》和《預算說明書》。

      直接費用各科目如下: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業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來源資金,是指從依托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預算制項目預算表》,填寫申請科學基金予以資助的直接費用金額、各科目預算情況以及其他來源資金情況。直接費用各科目均無比例限制,由申請人根據項目研究需要,按照有關科目定義、范圍和標準等如實編列。

      《預算說明書》,填寫對項目預算表中各科目預算所做的必要說明,以及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資金外撥情況、自籌資金等進行的必要說明。其中,對單價≥50 萬元的設備詳細說明,對單價<50 萬元的設備費用分類說明。

      在計劃書填報階段,預算制項目預算表中直接費用總額不應超過批準的直接費用預算總額,各科目金額原則上不應超過申請書各科目金額,經預算評審的項目應按照評審意見進行調整。在執行過程中,除設備費預算調劑需報依托單位審批外,勞務費和業務費預算調劑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三)合作研究外撥資金

      1. 申請人與主要參與者不是同一單位的,主要參與者所在單位(境內)視為合作研究單位。

      2. 合作研究雙方應當在計劃書提交之前簽訂合作研究協議(或合同),并在《預算說明書》中對合作研究外撥資金進行單獨說明。合作研究協議(或合同)無須提交,留在依托單位存檔備查。

      3. 合作研究的申請人和合作方主要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制預算(簡稱分預算),經所在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申請人匯總編報預算(簡稱總預算)。其中,申請書階段的分預算需經合作方主要參與者簽字(在預算表空白處),計劃書階段的分預算需經合作方主要參與者簽字和合作研究單位蓋章(在預算表空白處)。分預算無須提交,留在依托單位存檔備查。

      4. 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托單位應當按資助項目計劃書和合同及時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5. 經雙方協商約定不外撥資金的合作研究可以不簽訂合作研究協議(或合同)、可以不分別編制預算,并在《預算說明書》中予以明確。

      (四)依托單位主體責任

      依托單位是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認真審核項目預算、支出和決算,認真審批預算調整,做到“賬表一致、賬實相符”,確保各項支出“真實、合法、有效”。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結余資金管理

      科學基金項目資金是專門用于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依托單位應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動態監管資金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科研活動需要,合理安排經費支出,既要避免突擊花錢,也要避免結余過多。

      自然科學基金委準予結題的項目,結余資金留歸依托單位統籌使用。依托單位應當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基礎研究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制定完善項目結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自然科學基金委不予結題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負責將結余資金在通知書下達后 30 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六)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1.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精神,依托單位要落實好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創新服務方式,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機制。

      2.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實行經費包干制,無須編制項目預算。

      3. 預算數據以“萬元”為單位,精確到小數點后面兩位。各類標準或單價以“元”為單位,精確到個位。外幣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即期匯率折合成人民幣。

      四、科研誠信要求

      為加強科學基金科研誠信建設,防范和遏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中的科研不端行為,現就有關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注意事項做出以下說明和要求。

      (一)關于個人信息

      1. 科學基金項目應當由申請人本人申請,嚴禁冒名申請,嚴禁編造虛假的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

      2.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應當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同時,申請人還應當對所有主要參與者個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偽造或提供虛假信息。

      3.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填報的學位信息應當與學位證書一致;學位獲得時間應當以證書日期為準。

      4.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應當如實、準確填寫依托單位正式聘用的職稱信息,嚴禁偽造或提供虛假職稱信息。

      5. 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基本信息表中如實填寫有關信息,嚴禁偽造信息。

      6.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應當如實、規范填寫個人履歷,包括詳細列出各時間段對應的職稱,嚴禁不寫中間職稱只寫最高職稱,如“1986 年至今教授”,嚴禁偽造或篡改相關信息。

      7.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研究生導師和博士后合作導師姓名,不得錯填漏填。

      (二)關于研究內容

      1.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指南》、申請書填報說明和撰寫提綱的要求填寫申請書報告正文,如實填寫相關研究工作基礎和研究內容等,嚴禁抄襲剽竊或弄虛作假,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倫理準則及科技安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2.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在填寫論文等研究成果時,應當根據論文等發表時的真實情況,如實規范列出研究成果的所有作者(發明人或完成人等)署名,不得篡改作者(發明人或完成人等)順序。對于個人簡歷中的代表性論文,應上傳公開發表的全文PDF 電子版;代表性專著應上傳著作封面、摘要、目錄、版權頁等PDF 掃描件。

      3.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應嚴格遵循科學界公認的學術道德、科研倫理和行為規范,涉及人的研究應按照國家、部門(行業)和單位等要求通過倫理審查;不得使用存在偽造、篡改、抄襲剽竊、委托“第三方”代寫或代投以及同行評議造假等科研不端行為的“研究成果”作為基礎申請科學基金項目。

      4. 不得同時將研究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以不同項目類型、由不同申請人或經不同依托單位提出申請;不得將已獲資助項目重復提出申請。

      5. 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相關研究內容不得是已向其他渠道提交申請且處于受理、評審期的;相關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渠道或項目資助的,須在申請書中說明受資助情況以及與所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區別和聯系,不得將相同研究內容再次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申請。

      (三)其他有關要求

      1. 依托單位與合作研究單位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的具體部署,按照《科技部 自然科學基金委關于進一步壓實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承擔單位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教育、管理監督制度,加強對申請材料審核把關,杜絕不實夸大、弄虛作假等行為。

      2. 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相關內容及科研誠信要求告知主要參與者,確保主要參與者全面了解申請書相關內容并對所涉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負責。

      3. 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在提交項目申請前應按要求做出相應承諾,并在項目申請和評審過程中嚴格遵守承諾。

      4. 嚴禁從事任何可能影響科學基金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五、依托單位職責

      1. 依托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條例》、本《指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有關申請的通知通告、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組織本單位的項目申請工作。

      2. 依托單位應切實貫徹落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托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認真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和規范科學基金管理。

      3. 依托單位應建立完善的科研倫理審查機制,防范倫理風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建立健全科研倫理管理制度;加強倫理審查機制和過程監管;強化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科研人員在科研倫理方面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

      4. 依托單位應建立完善的科技安全審查機制,不得提交含有涉密或敏感信息的項目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責任制;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科研人員在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

      5. 依托單位應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負責,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依托單位如果允許《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列的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通過本單位申請項目,應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履行相關職責,并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合同無須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留依托單位存檔備查。

      6. 依托單位應注重提高項目申請質量,避免通過“全民動員”、設置硬性指標、實施與是否申請項目掛鉤的獎懲措施等方式盲目追求項目申請數量,逐步提升本單位基礎研究整體水平。

      7. 依托單位應及時在線上傳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加蓋依托單位公章的《202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承諾書》電子掃描件,確保申請人能夠及時在線填寫并提交項目申請;并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信息系統逐項確認提交本單位電子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在線提交本單位項目申請清單,確保項目申請的順利接收。

      六、責任追究

      1. 依托單位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履行審查職責的,或依托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違反承諾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條例》《科技部 自然科學基金委關于進一步壓實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承擔單位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的通知》《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以及本《指南》等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2.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違反本《指南》或其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要求和承諾的,一經發現,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條例》和本《指南》等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評審等相應處理;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將予以調查,對存在問題的將嚴肅處理。

      3. 對于發現和收到涉及違紀違法的線索和舉報,將按照管理權限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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