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離子電池工藝技術和質量管理要求
(一)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鋰離子電池行業相關產品的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研發經費不低于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鼓勵企業取得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主要產品具有技術發明ZL;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于當年實際產能的50%。
(二)企業應采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智能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并達到以下要求:
1.鋰離子電池企業應具有電極涂覆后均勻性的監測能力,電極涂覆厚度和長度的測量精度分別不低于2μm和1mm;應具有電極烘干工藝技術,含水量控制精度不低于10ppm。
2.鋰離子電池企業應具有注液過程中溫濕度和潔凈度等環境條件控制能力;應具有電池裝配后的內部短路高壓測試(HI-POT)在線檢測能力。
3.鋰離子電池組企業應具有單體電池開路電壓、內阻等一致性評估能力,測量精度分別不低于1mV和1mΩ;應具有電池組保護板功能在線檢測能力。
(三)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至少包括質量方面的控制流程、防止和發現內部短路故障的控制程3序、試驗數據和質量記錄、對不符合 UN 38.3 測試的電芯或電池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內容,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設立質量檢查部門,配備專職檢驗人員。
(四)企業應依據有關政策及標準,對鋰離子電池產品開展編碼并建立全生命周期溯源體系,鼓勵企業應用主動溯源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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