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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實施或將要實施的國內外法規標準

    2011.7.18

      目 錄

      食品農產品

      1. 歐盟立法各方就食品標簽新規達成協議

      2. 英國食品包裝指導規則PAS 223 已于7 月1 日實行

      3. 美國政府責任署要求FDA加強進口海產品監控

      4. 美國FDA公布關于進口食品預先申報規定的行業指南

      5. 澳大利亞擬修訂澳新食品標準法典1.4.2 條標準

      6. 日本對以果子為原料的蒸餾酒類實施自主檢查

      7. 日本修訂豆瓣醬的質量標簽標準

      8. 南非修訂部分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9. 巴西發布固體飲料制劑技術法規草案修訂稿

      10.7 月1 日起越南對食物進口進行嚴格檢查

      11.臺灣地區修訂獸藥強力霉素的最大殘留限量

      電子電氣產品

      12.CMC推遲電池標準IEC 62133 的執行時間

      13.美國能源部擬制定機頂盒/網絡設備能效標準

      14.美國參議院提議制定紐扣電池安全法案

      15.新版歐盟RoHS指令發布

      16.歐盟更新跑步機安全標準

      17.巴西制定空調、冰箱等家電的新能效標準

      18.臺灣信息類商品電氣安全規范檢驗標準明年起實施

      輕工玩具產品

      19.美國CPSC進一步考慮兒童產品100PPM鉛含量的可行性

      20.美國CPSC發布新的兒童外套抽繩安全規定

      21.歐盟著手制定納米材料法例

      22.埃及頒布五項紡織品新標準

      23.塑化劑檢測列入嬰幼兒服裝新國標

      化礦產品

      24.歐洲海關加強REACH注冊號監管

      25.ECHA開通RIPE在線審查通道

      2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其他

      27.美國關于聯邦種子法案的修正案將于2011 年7 月5 日生效

      28.新西蘭更改植物檢疫證書格式

      29.韓國改革檢驗檢疫機構

      30.日本修訂生物制品最低要求

      31.越南禁止進口未進行出口登記的植物

      32.伊拉克實施進口前檢驗測試及出證方案

      詳細內容

      食品農產品

      歐盟立法各方就食品標簽新規達成協議

      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以及歐盟委員會經過數周商議后,于2011年6 月14 日就新食品標簽新規達成協議。

      新法規重點內容如下:

      1.強制性營養聲明:根據新法規,預先包裝食品必須在同一位置標示能量、脂肪含量、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質、鹽及糖等的資料,并須按100 克或100 毫升食品所含份量計算。此外,這些資料將來也可按每份食品所含份量標示,并附加每日攝取量指引,但須待歐委會確定每份食品的大小。

      2.易讀性:所有強制性資料的字體大小最少達1.2 毫米。若包裝面積少于80 平方厘米,則字體大小最少要有0.9 毫米。

      3.擴大強制性原產地標簽范圍:對牛肉、蜜糖、橄欖油以及新鮮水果和蔬菜等若干類食品的原產地標簽規定,適用范圍將擴展至新鮮豬肉、綿羊和山羊肉,以及家禽肉。

      4.強制性致敏物的資料:所有食品(包括非預先包裝食品)必須標示致敏物資料。預先包裝食品必須于成份清單內標示致敏物標,并采用不同字體以突顯致敏物資料。

      5.食油來源:消費者將來可更清楚知道食品內的植物油來源。舉例來說,由于環保及關注動物團體已指出非永續性棕櫚樹種植會破壞熱帶雨林,因此標簽將可讓消費者辨識食品有否使用棕櫚油,從而做出購買決定。

      若干食品可豁免附上營養聲明,如酒精飲品及非預先包裝食品。原則上,非預先包裝食品只須標示致敏物資料。不過,成員國可以制訂本國法例,規定標簽內必須包含其他詳細資料。

      根據協議,歐委會將在新法規生效后3 年內進行檢討,以決定是否把營養標簽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展至酒精飲品,并提出相關議案。肉類強制性原產地標簽方面,協議規定,歐委會在新法規生效后兩年內進行檢討,以決定是否把法規的適用范圍擴展至用作食品成份的肉類。一年后,歐委會將檢討是否把法規的適用范圍擴展其他種類的肉類、奶類、用于食品成份內的奶類、未加工食品、單一成份產品及占食品逾一半的成份。歐委會進行的檢討,將為逐步推行更嚴格的食品標簽法規鋪路。

      此外,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同意,反式脂肪暫時不須列入強制性養聲明的食品成份清單內。不過,歐委會須于新法規生效后3 年內提報告,評估若對反式脂肪實行規管及限制措施的影響,并須提出有關的立法議案。

      歐洲議會將于2011 年7 月舉行的全體會議上正式通過上述新法規的草案。歐盟理事會表明將于今年暑假結束前通過這項法規。根據法規草案,除營養聲明外,新法規將于生效后3 年開始實行。營養聲明則于法規生效后5 年開始實行。(來源:香港貿發網)

      英國食品包裝指導規則PAS 223 已于7 月1 日實行

      FOOD PRODUCTION DAILY 網站消息,英國標準協會(BSI)宣布,針對食品制造商和產品包裝的最新安全體系PAS 223 已于2011 年7月1 日開始實行。

      該機構稱,PAS 223——制造和提供食品包裝中的食品安全設計要求和前提方案(PRP),為生產安全的食品包裝提供了新的保證。

      共20 頁的指導規則由來自可口可樂的專家進行最后的審核,同時得到了大量在包裝行業領先的企業的認同,如雀巢、利樂、卡夫、歐文斯–伊利諾伊、歷時恒、安姆科等。

      BSI 稱,新的指導規則有利于世界范圍內的食品安全認證機構。如食品安全認證基金會(FSSC)與食品安全包裝聯盟(FSAP)專家已簽署認可該標準。

      PAS 223 旨在滿足BS EN ISO 22000 標準下的PRPs的相關要求。(來源:FOOD PRODUCTION DAILY 翻譯 寧波局WTO 辦公室)

      美國政府責任署要求FDA加強進口海產品監控

      近日,美國政府責任署通過對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的審查,認為FDA 在進口海產品監控方面未能盡到責任,今后須加以改善。

      FDA 現有6 項針對海產的進口警報,當中4 項與殘留藥物有關,其余兩項則涉及違反HACCP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縱使美國聯邦政府已采取行動以確保進口海產的安全,但美國政府責任署在近期的調查發現,海產進口量急升,但FDA 的監督計劃未能配合,因此必須加以改善,確保含有有害物質的海產不會進入美國。該署亦發現,FDA 難以通過每年對外國海產加工商及進口商進行的檢查,有效執行HACCP 的規定。

      FDA 的檢查員只查核記錄,確保加工商及進口商注意從養魚場購入的海產是否含有有害物質,包括殘留藥物。一般而言,檢查員不會到養魚場進行實地檢查,以評估藥物的使用,或負責化驗有關海產的化驗所的檢測能力及品質控制。此外,FDA 對5 個外國供應地(中國內地、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亞及越南)進行評估,收集這些供應地的水產養殖計劃資料。不過,由于FDA 缺乏相關程序、準則及標準,令評估工作受限制。

      政府責任署的報告指出,FDA 的抽樣計劃存在多項問題,例如不會檢測美國多個主要海產貿易伙伴國批準在水產養殖上使用但未獲美國政府批準的藥物。因此,若干海產含有未獲美國政府批準使用的殘留藥物仍可進口到美國。再者,報告亦表示,FDA 未能有效執行抽樣計劃。由2006 至2009 的財政年度,該局未能達到收集30%進口樣本的原定目標;2009 年財政年度,檢測樣本僅占所有進口海產的0.1%。此外,該局共有13 家化驗室,但僅使用其中7 家進行海產殘留藥物檢測,未能善用資源。

      相比之下,美國政府責任署表示,歐盟會檢視外國政府架構、食品安全規例及外國的養魚場檢測計劃,并會到養魚場實地視察,確保進口海產來源地的海產食品安全系統與歐盟相符。所以,美國政府責任署的報告認為,美國可參考歐盟有關制度以作改善,包括要求希望向美國進口海產的國家制訂殘留物監測計劃,藉此控制水產養殖業的藥物使用。報告建議,FDA應更有效使用其化驗室資源并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藉此制訂更周詳的進口抽樣檢驗計劃。此外,美國政府責任署認為,FDA應制訂計劃,加強與商務部國家海洋漁業局合作,盡量利用后者的檢查資源。(來源:香港貿發網)

      美國FDA公布關于進口食品預先申報規定的行業指南

      2011 年6 月,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公布《進口食品預先申報規定》行業指南(Information Required in Prior Notice ofImported Food)。指南中包含了當局關于申報要求的強制執行的臨時性最終規則。詳情請見: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Documents/FoodDefenseandEmergencyResponse/ucm261080.htm。(來源:廈門WTO 工作站)

      澳大利亞擬修訂澳新食品標準法典1.4.2 條標準

      2011 年6 月8 日,澳新食品標準局(FSANZ)發布G/SPS/N/AUS/264號通報:關于修改澳新食品標準法典1.4.2 條標準的提案(2011 年5月10 日,提案號11N)。

      該提案擬修改澳新食品標準法典,對不同農畜化學物最大許可殘留限量(MRL)進行調整,使其符合關于安全有效使用農畜化學物的其它相關法規。

      該通報擬于2011 年8 月批準并生效。通報評議截止日期為2011年7 月20 日。更多內容請見:http://www.apvma.gov.au/publications/gazette/2011/09/gazette_2010-05-10_page_28.pdf。(來源: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網)

      日本對以果子為原料的蒸餾酒類實施自主檢查

      2011 年6 月30 日,日本厚生勞動省醫藥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監視安全課發布食安輸發0630 第2 號:對以果子為原料的蒸餾酒類實施自主檢查。

      此次,在檢查中發現以杏為原料的蒸餾酒中含有0.1%以上的甲醇,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第6 條。因此,今后如有申請進口以果子為原料的蒸餾酒(例如果渣白蘭地),將在保留貨物的基礎上,指導其實施自主檢查。(來源:食品伙伴網)

      日本修訂豆瓣醬的質量標簽標準

      2011 年6 月23 日,日本發布G/TBT/N/JPN/359 號通報:修訂大豆豆瓣醬的質量標簽標準。

      為了向消費者提供更多的大豆豆瓣醬相關信息以供其選擇,日本消費者廳要求應在標簽中標明大豆豆瓣醬中含有的調味料。該通報的擬批準日期和擬生效日期待定,意見反饋截至日期為自通報之日起60 天。更多詳情參見: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JPN/11_1894_00_e.pdf (來源:技術性貿易措施網)

      南非修訂部分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2011 年6 月28 日,南非發布G/SPS/N/ZAF/29 號通報:關于食品中可能殘留農藥的最大限量法規(2011 年5 月13 日第R420 號政府令)。該法規包括一些商品的最大殘留限量,列于附件中。另外,法規還對梨果、核果和柑橘屬果樹進行了定義。

      該法規將于2011 年11 月13 日公布于官方公報上,并擬在此之后批準。該通報的評議截止日期為2011 年8 月27 日。更多內容請見:http://www.doh.gov.za/docs/regulations/2011/reg420.pdf。(來源:WTO 檢驗檢疫信息網)

      巴西發布固體飲料制劑技術法規草案修訂稿

      2011 年6 月16 日,巴西發布G/TBT/N/BRA/416/Add.1 通報,近期巴西農業部門通過了一項新的技術法規草案Government Act No106 on 18 May 2011——“關于固體飲料制劑(固體冷飲制劑;固體復合飲料制劑)”的技術法規。

      該草案取代了G/TBT/N/BRA/416 通報中所提到的Act No 565, 8December 2010 號法規,新的技術法規草案評議期延長為自見公報之日起60 天內。該草案生效后, 1998 年11 月16 日第544 號部級法令將隨之而廢止。

      草案的詳細技術內容參見原文,鏈接如下:http://anfip.datalegis.inf.br/view/txato.php?KEY=&WORD=&TIPO=POR&NUMERO=00000106&SEQ=000&ANO=2011&ORGAO=SDA/MAPA&TIPITEM=&DESITEM= (來源:農產品加工跟蹤信息網)

      7 月1 日起越南對食物進口進行嚴格檢查

      據越南《年輕人報》7 月1 日報道,越南農業與農村發展部關于生產食品用食物進口進行安全檢查的13 號通知將從7 月1 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通知,進口食物的產地必須是越南公認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國家。對進口食品的安檢將根據其風險程度抽取最多10%樣品進行檢驗,當檢查發現某批貨物嚴重違反食品安全規定時將抽取30%樣品進行檢查;當連續第二次發現貨物嚴重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將對貨物進行100%的檢查。(來源:商務部)

      臺灣地區修訂獸藥強力霉素的最大殘留限量

      2011 年6 月28 日,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發布G/SPS/N/TPKM/235號通報:食品中獸藥殘留限量標準修訂案。修訂了牛、豬和家禽肌肉中強力霉素的最大殘留限量。

      強力霉素的具體限量如下表,沒有在表中列出的部位和物種將不得檢出該種獸藥。

    物質
    部位
    物種
    最大殘留限量(ppm)
    強力霉素
    肌肉
    0.01
    肌肉
    牛、豬和家禽
    0.1
      該草案批準和生效日期待定。評議截止期為2011 年8 月27 日。

      更多詳情參見: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TPKM/11_1985_00_e.pdf(來源:廈門WTO 工作站)

      電子電氣產品

      CMC推遲電池標準IEC 62133 的執行時間

      2009 年6 月,IECEE CB 體系的認證管理委員會(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 CMC)制定了鋰電池需要遵守IEC 62133 標準的決議ACAG/1398/DSH,并制定了相應的導入時間表(三個階段導入)。但后來由于IEC 62133 標準正在升版(預計到2012 年才能正式發行),以及CB 實驗室委員會(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CTL)對比了現行版本IEC62133 標準以及UL 等標準,最終決定推遲施行決議。2011 年初,CMC 重新制定了初步的延遲后IEC 62133 導入時間表,具體如下:

      第一階段:從原來的2010.6.25 之前調整到2011.5.1 之前,可直接接受通過UL 1642 標準認證的電芯。

      第二階段:從原來的2010.6.26—2011.6.26 調整到2011.5.1—2012.5.1,不可直接接受僅通過UL 1642 認證的電芯,必須加測 IEC62133 與 UL 1642 的差異項目。

      第三階段:從原來的2011. 6.27 之后調整到2012.5.1 之后,不管是電池(Battery Pack)還是電芯(Cell),都必須完全按照IEC62133 標準進行測試評估,并須符合標準。

      該時間表暫時僅對IEC TC 108 范圍外的產品中所使用的鋰電池生效,比如電動工具、醫療器械、家用電器等產品。對于IEC TC 108范圍內的產品(主要包括信息技術設備、音視頻設備)所使用的鋰電池,在相關標準的技術委員會 TC108 未做出明確指示前,都不需符合 IEC 62133 標準。不過,IECEE CB 體系現正面臨所有產品類別均應采納 IEC62133 的強大壓力,故將于今年的 CMC 大會中,再次審查相關的進展。在此同時,IEC 內部也要求 TC108 和電池標準負責單位 TC23 解決雙方之間的差異性,所以 TC108 可能會開始對信息科技設備和影音產品遵循 IEC 62133 標準有所動作。我們建議廣大制造商未雨綢繆,在通過UL 認證之外,同時還符合IEC 62133 標準。

      另外,CB 實驗室委員會(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CTL)近期針對IEC 62133:2002 標準的執行方法做了部分釋疑及臨時決議,分別介紹如下:根據CTL 臨時決議PDSH0781,針對標準4.3.9 節過充電測試項目,標準沒有說明是否允許電芯在測試時使用PTC 等保護裝置,決議規定如果電芯設計在其內部有PTC,或有設計PTC 作為電芯的外部一部分,則可以允許電芯帶有PTC 等保護裝置一起測試,這樣大大增大了該項目的通過率。

      根據CTL 臨時決議PDSH788,針對標準中2.6 節,標準要求制造商須對電芯以及電池的原材料、元器件以及成品制定檢驗和生產過程的完整品質計劃,此要求的可操作性有比較大的余地。根據新決議規定,制造商要證明符合此條款,可從以下任選一條:

      1、 制造商提供一份自我聲明,須注明制造商已經制定了從設計到生產等各方面的所有環節的品質程序,該聲明由制造商全權代表簽字生效。

      2、 制造商提供ISO9001 證書,證書須涵蓋了產品的設計、制造等方面,并且在有效期限內。(來源:技術壁壘資源網)

      美國能源部擬制定機頂盒/網絡設備能效標準

      美國能源部(DOE)于近日決定對《能源政策和保護法案》(EPCA)標題Ⅲ,A 部分產品目錄下覆蓋的機頂盒和網絡設備訂立明確的能效標準。

      在美國,平均一個家庭在機頂盒與網絡設備方面每年消耗的能源超過100 千瓦小時(kilowatt-hours)。若DOE 能發布一項包含機頂盒與網絡設備等產品的最終法規,將更好起到節約能效的作用。

      此次立法中包含的產品為以接受電視信號(包括空中、電纜分配系統和衛星的信號等)為主功能,并能將其傳遞到另一個家用設備中,或在多種網絡接口間傳遞互聯網信息的設備。利益相關方可在2011年7 月15 日之前遞交相關意見和評論。

      此外,美國能源部還在7 月13 日之前為商業與工業用泵征詢產品市場、能源使用、測試程序和節能產品設計等方面的信息。在收到信息的基礎上,DOE 將最終決定是否有必要對這類產品制定測試程序、節能標準及相關標簽法規。

      據能源部統計,商業、工業和農業用泵每年要消耗約0.63 庫德(quads)的電力,通過新技術每年可減少0.190 庫德(quads)的電力消耗。(來源:香港貿發網 翻譯 寧波局WTO 辦公室)

      美國參議院提議制定紐扣電池安全法案

      近日,美國參議院議員John Davison Rockefeller 提議制定《2011 年紐扣電池安全法案》,以減少兒童因為吞咽紐扣電池而引起的傷害或死亡事故的發生。

      體積小、圓形、銀幣狀的紐扣電池常被用于日常家居產品中,如遙控器、手表、計算器、手持電子游戲設備以及各類玩具等。但是若吞咽這類小電池,則會引起嚴重的傷害,甚至導致死亡。

      美國國家毒物中心(National Capital Poison Center)在收集并分析了與吞咽紐扣電池有關的意外事件后發現,自1985 年以來,因為紐扣電池而導致嚴重傷害及死亡的事故增加了七成。從受傷害對象來看,吞咽電池的事件常發生在小于4歲的兒童身上,該年齡段兒童最易從遙控器、玩具、計算器中直接接觸紐扣電池。

      擬議法案要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含有紐扣電池的消費品制訂兩條相關標準:

      一、通過保證紐扣電池的安全間隔確定兒童觸及產品中紐扣電池的難易程度。

      二、在電池包裝或任何附著產品上貼上強制性警示標簽,用文字表示。(來源:香港貿發網翻譯 寧波局WTO 辦公室)

      新版歐盟RoHS指令發布

      2011 年7 月1 日,歐盟在官方公報(OJ)上發布了新版RoHS 指令:2011/65/EU。

      作為中國電子電氣產品制造企業非常熟悉的一項指令,其出臺歷程可謂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訂過程中各方分歧較大,因此這項本來意欲在2009 年就出臺的修訂案一拖再拖。特別是就是否擴大產品范圍和受限物質的范圍,歐盟內部包括委員會、歐洲議會、理事會、業界、NGO 等都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2011/65/EU 較原RoHS 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擴大了產品范圍:將所有的電子電氣產品都涵蓋在了指令規管的范圍內(包括線纜和備用零部件),但是給予了新添入的第8 類醫療器械、第9 類監視和控制儀器(包括工業監控儀器)一定的過渡期,此外,還針對這兩類產品給出了20 項的豁免(列于附件IV 中);

      2.厘清了部分定義;

      3.管控物質的范圍未擴大,還是維持了原有的六種物質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審查過程中,要對包括DEHP 等在內的物質優先進行考察,為指令今后擴大管控物質的范圍鋪路;

      4.刪除了其中的生產商(producer)規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權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進口商(importer)”、“經銷商”(distributor)的定義,并對其職責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5.規定了產品需貼附CE 標志及CE 標志的相關事宜。本指令將在發布于OJ 第20 日起生效,成員國需要在2013 年1月2 日前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

      2011/65/EU的發布將給中國的電子電氣產品制造企業帶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由于將醫療器械類產品、監視和控制儀器產品列入規管的范圍,因此對這兩類制造企業的影響將是非常巨大的;此外,由于電子電氣產品上需要貼附CE標志,因此,對業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將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來源:技術壁壘資源網)

      歐盟更新跑步機安全標準

      歐盟跑步機標準EN 957-6:2001 于2011 年6 月前廢除,新版本跑步機標準EN 957-6:2010 已正式生效實施。本次標準的更新主要表現為:

      (一)對跑步機定義進行了修改;

      (二)對后輪軸蓋、安全停止開關、靜態荷重、手把、踏板五項安全條款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三)增加了跑步面、加速性、心跳控制模式、折疊等條款的安全要求。

      其中:

      1、“安全停止開關”和“跑步面”兩條款,主要是對跑步機的警示標記提出要求,提醒使用者注意;

      2、“后輪軸蓋”、“手把”、“踏板”三個條款,主要是針對跑步機局部設計尺寸提出了要求,使跑步機設計更科學、更安全、更有效地保護使用者;

      3、“加速性”和“心跳控制”兩條款,是對跑步機的使用性能提出具體要求,防止速度突變對用戶帶來的傷害;

      4、“靜態荷重”和“折疊要求”兩個條款,是從結構強度的角度出發,對跑步機提出更高的要求,使跑步機的可靠性大大提高,從而提高對人體的保護。(來源:WTO 檢驗檢疫信息網)

      巴西制定空調、冰箱等家電的新能效標準

      巴西政府最近發布4 項內閣命令,建立關于火爐、煤氣爐、空調、煤氣熱水器、冰箱和制冷機的最低能效標準。其主要內容如下:

       空調:對單機流量在每小時9,000 至20,000 Btu 的窗式空調,新最低能效標準為2.30 至2.78 w/w;分離式空調的最低能效標準為2.60 w/w;

      煤氣熱水器:瞬間加熱型熱水器應達到76%的能效要求;蓄能型熱水器應達到72%,該要求適用于容積最高達到250 升的蓄能型熱水器。

      火爐:達到57%的能效水平標準;

      煤氣爐:達到37%的能效水平標準;

      冰箱和制冷機:常規冰箱1,113 最大能耗量;臥式制冷機1,162 最大能耗量;無霜冰箱1,174 最大能耗量。

      按規定,巴西國內生產或進口的上述產品將于2011 年12 月31日或之后執行新能效標準;生產商和進口商銷售的上述產品將于2012年12 月31 日或之后執行新能效標準;批發商和零售商銷售的上述產品將于2013 年12 月31 日或之后執行新能效標準。另外,分體盒式和樓板平頂式空調的最新能效標準將于上述產品的生效日期一年之后生效。(來源:香港貿發網)

      臺灣信息類商品電氣安全規范檢驗標準明年起實施

      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公告新版“信息類商品電氣安全規范檢驗標準”CNS 14336-1(2010 年版)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實施,而前版CNS 14336(2005 年版)于同日起將不再適用。

      相關檢驗規定:

      1.即日起至2011 年12 月31 日前,商品檢驗方式屬驗證登錄或商品型式認可者,其新申請或辦理延展之案件,可選擇申請符合CNS14336-1(2010 年版),亦可選擇申請符合CNS 14336(2005 年版)。

      2.2012 年1 月1 日起,商品檢驗方式屬驗證登錄或商品型式認可者,其新申請或辦理延展之案件,皆須符合CNS 14336-1(2010 年版)。

      3.其檢驗方式屬符合性聲明且于實施日前已依CNS 14336(2005年版)完成簽署符合性聲明書者,其符合性聲明書可適用至2012 年6 月30 日止。前述情形者,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應依CNS 14336-1(2010 年版)完成電氣安全規范項目之型式試驗報告,并據以重新簽署符合性聲明書。(來源:WTO 檢驗檢疫信息網)

      輕工玩具產品

      美國CPSC進一步考慮兒童產品100PPM鉛含量的可行性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近日表示,兒童產品中的鉛使用量已經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減弱,目前產品中存在的鉛含量也大多符合100 ppm 的限量。同時稱,目前行業技術與策略方面可完全實現100ppm的技術可行性。

      自2008 年8 月10 日《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正式生效以來,CPSC 就開始逐步實施第101 條關于兒童產品部件中總的鉛含量(包括基材中的鉛)規定。根據CPSIA,在三年中,兒童產品中的鉛含量正逐步降低:2009 年2 月10 日,CPSC 規定鉛含量超過600ppm的兒童產品禁止進口至美國;2009 年8 月14 日,鉛含量限制降低到300ppm;從2011 年8 月14 日起降低至100ppm,除非委員會認為該限制并無技術可行性。

      在過去的幾個月中,委員會委員收集了大量數據并召開公眾聽證會,從利益相關者中獲取了與產品中的鉛含量及將鉛含量降低至100ppm 技術可行性的有用信息。

      2011 年6 月22 日,美國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建議委員會根據CPSIA第101 條(d),采納兒童產品中鉛含量100ppm的使用限值。委員會在6 月29 日再次展開綜述和討論,并預計于7 月13 日做出最后的決定。(來源:香港貿發網 翻譯寧波局WTO 辦公室)

      美國CPSC發布新的兒童外套抽繩安全規定

      華盛頓消息,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近日以5-0 的投票方式一致通過一項新的關于兒童外套抽繩的聯邦安全法規。該項最終法規指出,尺碼為2T-12,頸部或風帽處有抽繩的兒童外套;以及尺碼為2T-16,腰部或底部帶有抽繩的兒童外套,皆為存在大量安全風險的產品。抽繩被車門、兒童滑梯等外物抓住或糾纏后,可能對兒童造成拖拽、勒住等危險。

      目前,CPSC 已收到26 起因為兒童服裝上的抽繩被兒童滑梯、校車的車門以及其他物體纏住,或因外套腰部和底部的抽繩被門或汽車的其他部門勾住造成拖拽而引發的死亡意外事故。

      美國《2008 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給予CPSC 權利,對任何存在安全風險的消費品或視為危險的消費品零部件制定相應的安全法規。CPSC 的聯邦合作部門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也有權利禁止可能存在潛在危險的帶有抽繩的兒童服裝進入美國境內。此外,CPSC 也加強了規管力度,積極召回違反兒童服裝法規的產品。1996 年2 月,CPSC 發布了最初的關于兒童服裝抽繩的法規,并在1997 年被納為行業標準,以防止兒童因茄克外套或圓領運動衫上的抽繩而引發勒死或纏住的風險。該項行業性標準引進后,兒童因頸部或抽繩造成的致命事件減少了75%,與腰部或服裝底部抽繩有關的死亡事故減少了100%。在2006 年至2010 年期間,仍有115 次不符合規定服裝的召回發生。

      CPSC要求生產商和進口商確保他們所進口、制造、批發或在美國市場上銷售的兒童上衣外套符合美國業界現行一致同意的自愿性安全標準,即美國材料試驗國際協會(ATSM)頒布的F-1816 關于系繩兒童上衣外套的標準消費品安全標準。(來源: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翻譯 寧波局WTO 辦公室)

      歐盟著手制定納米材料法例

      越來越多消費品使用納米材料,由兒童產品至化妝品及電子設備均見納米材料的蹤影。有鑒于此,歐洲委員會現正著手就納米材料制訂正式建議。此外,若干成員國已采取措施應對這種極具爭議性的物料,法國更將于短期通過法例,訂明經營納米材料的業者所需承擔的責任。此外,德國及英國的健康關注團體也要求政府制訂法例,規管納米材料。

      歐盟層面:歐委會現正著手為“納米”一詞訂立官方標準定義,作為日后歐盟立例規管納米材料及納米技術的依據。事實上,歐委會受到歐盟成員國施壓,就“納米”一詞采取一個通行歐盟各國的標準定義。不過,制訂合適標準定義確實困難重重,定義必須涵蓋各種各樣的潛在問題材料、適用于日后所有涉及這些問題材料的法例,而且要簡單明白,方便業界應用。其中一項具爭議性的問題是確定納米材料定義內的最大尺寸上限。雖然100 納米通常被視為最大尺寸上限,但現時未有科學證據證明大小超過100 納米的物料不會構成危害。法國:該國的新環保法(Grenelle II Law)將于2011 年8 月生效內,其中一些條文涉及在納米粒子狀態下的物料。新環保法適用于健康產品、植物保護產品、殺菌劑及獸藥,旨在提升納米材料的追溯性及信息透明度。

      新環保法涉及在納米粒子狀態下的物料以及使用時釋放納米粒子的物料,并訂明兩種物料的生產商、進口商及分銷商,必須定期做出聲明,以向主管機關提供這些納米材料的詳細數據,如特征、數量、用途以及獲供應有關物料的專業使用者的身份。

      生產商、進口商及分銷商必須應行政當局要求,提供與物料風險相關的所有數據。行政部門會公開部分數據,如物料特征和用途,以及物料構成的風險。

      荷蘭:荷蘭要求歐委會草擬全面的法例以規管納米材料,包括納米物料定義、強制性注冊以及風險評估系統。荷蘭政府已向歐盟監管機構提出警告,雖然有證據表明若干物料的納米結構可能對人體健康及/或環境構成風險,但很多含有納米物料的產品未有接受適當的安全和納米特性風險評估。

      德國:近期,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警告,在有足證數據證明納米銀不會危害人體前,納米銀不應用于食品或消費品內。根據德國風險評估研究所指出,現時未有足夠科學證據證明,納米銀粒子會影響人體健康,但不能排除納米銀粒子會對人體產生毒理作用的可能性。

      比利時:該國在2010 年底出任歐盟輪任主席國時發表聲明,表示歐盟成員國已達成廣泛共識,認為有需要就納米材料采取額外措施,特別是納米材料的信息、數據、透明度以及可追溯性。比利時以輪任主席國身份提倡,所有含納米材料或以納米技術制造,并在歐盟市場銷售的產品,必須接受獨立機構測試,確保產品不會危害人體健康。

      事實上,比利時政府提出多項關于歐盟層面措施的建議,包括業者必須告知消費者其消費品含有納米材料;建立納米材料注冊制度,確保納米材料供應鏈的可追溯性;以及對含有納米材料產品的標示聲明做出規管。

      英國:2011 年5 月,英國食品標準局發表一份報告,內容是關于消費者對食品及食品包裝使用納米技術的看法。報告指出,雖然消費者并不反對食品及食品包裝使用納米技術,但他們卻十分關注納米技術對人體健康及環境的長遠影響。英國消費者組織要求政府及食品業堵塞現時的監管漏洞,提供有用的納米食品卷標及信息。

      消費者:歐盟消費者團體要求歐委會針對納米材料制訂法律框架。歐盟消費者聯盟(BEUC)及ANEC 等歐洲消費者組織已制訂一份含納米材料產品名單,并發現含納米材料的產品數量大幅增長,于2010年多達475 種,包括兒童產品、食品和飲料、化妝品、汽車產品及電子設備。消費者組織指出,這些產品聲稱所含的納米材料擁有“美白”及“保護嬰兒皮膚”等功效,但這些功效未獲確認。

      由于缺乏獨立的納米安全評估,這些消費者組織建議立法規管納米材料,保障消費者健康及安全,并制訂公眾注冊制度,規定生產商必須為其投放到歐盟市場內的納米產品注冊。此外,消費者組織要求為若干納米產品訂立卷標規定。(來源:香港貿發網)

      埃及頒布五項紡織品新標準

      6 月20 日,埃及工貿部核準通過5 項紡織品新標準,旨在加強產品質量,保障消費者健康和使用安全。上述5 項技術標準由埃及質量標準總局制定,主要針對紡織工藝中有害物質的使用,涉及進口和本地生產的染色織線、印染棉布、成衣、床上用品和地毯等,標準過渡期至今年12 月止。

      新標準具體包括:

      一是兒童服裝鉛含量不得高于300ppm;

      二是禁止使用23 種偶氮染料和9 種其他類致癌染料;

      三是嬰幼兒服裝甲醛含量不得高于20ppm;

      四是成人直接接觸皮膚服裝甲醛含量不超過75ppm;

      五是非直接接觸皮膚服裝甲醛含量不得超過300ppm。

      (來源:中國國門時報)

      塑化劑檢測列入嬰幼兒服裝新國標

      目前我國執行的嬰幼兒及兒童服裝國家標準中,對塑化劑項目并沒有納入限制規定,而新制定的國家標準中則增加了該項目,國家規定在嬰幼兒及兒童服裝不得檢出塑化劑。據悉,目前新國標已完成制定,正在向國家標準委報批。

      塑化劑是工業上廣泛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助劑,在兒童服裝中也常會使用到塑化劑,如涂料印花、塑料配件、飾物等,嬰幼兒可能通過咀嚼、吸吮直接吸入塑化劑。據其介紹,在國外,早就有法令限制增塑劑(即塑化劑)在嬰幼兒和兒童用品中的使用,而我國目前正在報批的《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中也增加了考核塑化劑的項目,規定6 種鄰苯二甲酸酯總量不得超過0.1%。

      除了對塑化劑的限制規定外,對國內嬰幼兒和兒童服裝的重金屬、致癌染料和致敏染料、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項目均有增加限制。如重金屬,現行的國標中僅對可萃取的鉻、鉛等5 種重金屬有要求,但新國標將增加銻、鎘、六價鉻、鈷、鎳。

      在服裝的掛環、拉鏈、紐扣及其它裝飾輔件上都容易存在重金屬。

      此外,新國標還規定,嬰幼兒制品上不應使用在外觀上與食物相似附件,在服裝里面不得有易損傷皮膚的線頭和接縫等。(來源:南方日報)

      化礦產品

      歐洲海關加強REACH注冊號監管

      近日,國內一客戶出口德國的貨物被扣海關,德國海關要求企業出具REACH 正式注冊號,否則貨物將被全部扣押。據了解,該企業已于今年5 月成功完成REACH 注冊,但因企業余款遲遲不能到位,致使注冊號頒發產生延遲。

      當前,進行REACH(預)注冊的一小部分企業存在某些誤區,認為只要完成(預)注冊即可順利進入歐盟市場,而(預)注冊號尚無遇到監管要求,實際可有可無,因此在費用和后續合規維護上難免心存僥幸。其實不然,REACH 注冊號是進入歐盟市場最終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通行證,可以說是特定產品準入的一張“標準護照”。在當前歐盟REACH 監管日趨完善和規范的形勢下,即便唯一代表(OR)出具的注冊證明文件可能也遠遠不夠,必定要企業“亮出”自己的合法注冊號才能順利走完海關程序。

      就在上個月末,歐洲諸國還在ECHA的牽頭下推出了一個全新的REACH及CLP法規執行的RIPE監管在線通道。本次德國海關事件再一次說明,海關對REACH注冊號的重視程度大大加強,審查力度空前嚴格。(來源:中國REACH 解決中心)

      ECHA開通RIPE在線審查通道

      為加強REACH 及CLP 執行情況的監管,ECHA 頻頻出臺相應的監管措施,繼之前的中間體注冊的審查、SMEs 的符合性審查、 CLP 法規符合性審查等一系列監管動作之后,6 月28 日又推出全新的REACH法規在線監管通道(REACH Information Portal for Enforcement,簡稱RIPE ),將全面審查及監督REACH 及CLP 法規的執行情況。為了有效的監管REACH 及CLP 法規的執行, ECHA 專門開發了REACH 監管在線通道(RIPE),于6 月27 日開始投入使用。RIPE 與REACH-IT 關聯,可直接查看REACH-IT 上的相關信息,并且可容納至少2500 名審查員同時進入RIPE 審查企業REACH 和CLP 法規符合性情況。ECHA 計劃從歐盟成員國培訓約2500 名審查員,對企業REACH 和CLP 法規應對情況進行實時審查和監督。

      RIPE 審查主要內容包括:卷宗是否提交、提交者是否為REACH法規的應對方、噸位信息、生產和使用場所、用途描述、分類標簽信息、安全使用指南、數據是否有效、CLP 通報及SVHC 通報等。RIPE 主要審查內容及解決方案見下表:

    RIPE審查內容
    不合規情況
    瑞旭技術解決方案
    卷宗是否提交?
    分類為CMR物質(>1/年);分類為R50/53的物質(>100/年)和噸位>1000/年,在2010121之前未提交REACH注冊。
    1)符合條件的可通過OR將預注冊噸位降至下一噸位級別,爭取下一個緩沖期(2013年);
    2)或及時完成注冊。
    提交者是否REACH法規的應對方?
    貿易公司或沒有資質的OR提交注冊。
    前者應及時更新注冊申請人信息(以工廠的名義注冊),后者應更換有資質的OR
    噸位范圍
    注冊噸位與實際出口噸位不符合。
    通過OR及時更新卷宗,至相應的噸位級別;協助OR出具噸位證明。
    中間體符合性
    不符合嚴格可控中間體提交注冊。
    進口商提供SCC聲明或補全數據,重新以常規物質注冊。
    eSDS傳遞情況
    未按REACH法規要求傳遞eSDS
    OR制作注冊物質eSDS,向下游用戶傳遞eSDS
    生產和使用場所
    注冊卷宗未涵蓋的附屬工廠,多個企業在使用同一個注冊號。
    協助OR完成物質的梳理,未涵蓋的物質(工廠)及時更新注冊信息;不同企業需分別完成注冊。
    物質用途信息
    提交注冊卷宗中用途未涵蓋所有用途。
    更新卷宗用途,未涵蓋的用途需及時開發暴露場景并更新CSR
    分類標簽信息
    實驗數據不支持分類;分類標簽不符合CLP要求。
    依據試驗數據對物質進行正確的分類;更新為符合CLP的標簽。
    安全使用指南
    卷宗中提交的安全使用指南與物質特性不符。
    依據物質危害特性及法規管制限值提供正確的安全使用指南,并更新個人注冊卷宗
    數據的有效性
    數據不可靠、缺乏實驗室的信息/文獻來源等;非GLP測試數據。
    及時補充相關信息,更新卷宗。
    CLP通報
    未在期內完成CLP通報。
    提醒進口black; mso-hansi-font-family:宋體"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宋體"? lang="EN-US">CLP通報。
    SVHC通報
    物品生產商未在期內完成SVHC通報。
    排查物品中SVHC物質含量及總量,及時提交SVHC通報。

      歐盟各成員國對不符合REACH和CLP等相關法規要求的企業都將會處以高額的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來源:中國REACH 解決中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2011 年6 月末,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重點監管以下類別的危險化學品:

      易燃氣體類別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極限范圍≥12%的氣體);

      易燃液體類別1(閉杯閃點<23℃并初沸點≤35℃的液體);

      自燃液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 分鐘便燃燒的液體);

      自燃固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 分鐘便燃燒的固體);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類別1(在環境溫度下與水劇烈反應所產生的氣體通常顯示自燃的傾向,或釋放易燃氣體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質在任何1 分鐘內釋放10 升的任何物質或混合物);

      三光氣等光氣類化學品。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其他

      美國關于聯邦種子法案的修正案將于2011 年7 月5 日生效

      2011 年6 月16 日,美國農業部發布G/TBT/N/USA/608/Add.1 號通報:關于修訂《聯邦種子法案》( Federal Seed Act (FSA)regulations)的最終規則。主要內容如下:

      1.修訂禁止的毒草種子列表,以反映近來添加的四個種類,刪除了兩個種類,并修改了《聯邦毒草法案》(FNWA)中列出的四個種類的術語,以便有助于防止這些極具破壞性的雜草蔓延。

      2.修訂標簽法規和毒草種子的容許限量,以防止與國家法規潛在的沖突,反映目前使用的術語,以及反映目前的行業規范。

      3.修訂種子測試和種子認證法規,以便編入最新的種子測試和種子認證知識,并且防止與國家法規潛在的沖突。

      該規則同樣還修訂了根據《聯邦種子法案》管理的種類的術語,并改正了幾個較小的錯誤。該規則于2011 年7 月5 日生效。(來源:WTO 檢驗檢疫信息網)

      新西蘭更改植物檢疫證書格式

      2011 年6 月29 日,新西蘭發布G/SPS/GEN/1103 號通報:更改植物檢疫證書的格式。新西蘭國家植物保護機構(農林部)通知各WTO 成員,新西蘭擬更改目前的植物檢疫證書格式。新證書將從2011年7 月起5 個月里逐步實施,在此期間新證書和舊證書都有效。新證書樣本可向plant.exports@maf.govt.nz索取,新證書繼續使用農林部保險紙彩印。(來源:廈門WTO 工作站)

      韓國改革檢驗檢疫機構

      2011 年6 月29 日,韓國發布G/SPS/GEN/1104 號通報:為了確保農產品食品安全,保護自然環境,并在緊急情況下建立有效對策,韓國農林水產食品部在2011 年6 月15 日前將國立獸醫科學檢疫院、國家植物檢疫局和國家漁業品質量檢驗局3 個檢驗機構合并為動物植物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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