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天放:“山寨”儀器執法凸顯政府采購大問題
湖南益陽一市民因開車超速被罰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隨著證據的提交及后續調查,他發現,這臺用于交警執法取證、自2013年以來一直使用的雷達測速儀,竟然是“山寨”的——“生產廠家”所在地執法部門發函確認,當地廠家根本沒有生產、銷售過該雷達測速儀,也未與益陽交警部門有過業務往來。益陽市交警支隊法制科科長姚健敏承認,他們使用了沒有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的雷達測速儀,但該雷達測速儀獲得了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的檢定證書,‘山寨’也好,‘三無’也好,責任不在我們。”(1月8日澎湃新聞網)
這真是一起又滑稽又荒唐的“執法”案件!交警用“山寨”測速儀執法查處超速,可以想象的是,那執法測速儀首先就不合格、不達標標準碼,那么執法的結果還能準確反映出駕駛員是否在“超速”嗎?就像拿著一個“山寨”測謊儀給犯罪嫌疑人測謊,測謊儀顯示犯罪嫌疑人是在說謊,而最終確鑿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是被誣陷的,僅就因為執法儀本身不合格,那么造成的后果將是多么嚴重!
該事件比較復雜,湖南益陽交警用“山寨”測速儀執法,但警方稱有鑒定書責任不在自己。受罰市民不服,因為測速儀沒有許可證書。而檢定方稱“我們的工作只對設備的技術性的計量性能負責,至于廠家真的還是假的,不屬于我們的工作范疇。我們不是行政機關,不做行政方面的審查。”受罰市民投訴后被告知,未發現該公司“有生產、銷售HIT-CQ/GQ雷達測速儀的行為”,也未發現該公司“與湖南省益陽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門有過業務來往”,決定不給予立案,真是離奇!而質監局稱“‘山寨’測速儀從來沒備過案”,所謂“權威部門檢定”,也僅僅是購買計劃的“備案登記”,不是對購買物進行“審核批準”。調查證實,賣家公司地址竟然登記在民房,稱不清楚有無許可證……真是夠亂的!
即便不是執法部門在推卸責任,可公民的權利誰來保障?該事件不但暴露出相關部門的不作為,也凸顯了政府采購中的大問題。首先,這么重要的執法儀,采購前竟然連生產方的資質、產品是否合格、執行什么標準都搞不清楚,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甚至是失職行為。其次,政府采購沒有建立一套責任制。例如,僅是對采購進行登記,而對購買商品的質量等,就不聞不問,這就暴露出政府采購在規范性上存在很大欠缺。再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各部門在事關政府采購的監管上存在巨大漏洞。“山寨”測速儀是由被處罰的市民發現的,如果不是該市民發現它是“山寨”產品,那么真相就無法浮出水面。
政府采購不規范,才導致“山寨”測速儀竟也能堂而皇之地被用于執法。此外,對于這類儀器出現的問題,還不僅限于“山寨”,就像警方所言,也是國家如何規范“組裝雷達測速儀”的問題。就拿湖南省來說,全省僅有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有11臺德國原裝進口的移動雷達測速儀,而大部分都是組裝的。那么這個“組裝”到底什么性質的組裝,就令人生疑了。因此,解決“組裝”測速儀問題,也是當務之急。
而無論如何,問題還是要得到解決,用“山寨”測速儀執法,誰能信服?就算是警方再認真執法,那執法的結果又如何體現公平與公正?于是不僅要問,政府采購的背后是不是存在一些“貓膩”?難道這類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的“山寨”執法儀還將繼續被用于執法嗎?這不是拿群眾的利益當兒戲嘛!希望上級部門能認真調查,給公眾一個明確的答復,絕不能對待百姓就按照規章制度辦事,而對待執法機關,就得按照“國情”辦。交警使用的測速儀本身就有問題,如何體現執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