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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失信可取消院士:《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發布

    2022.9.14

      9 月 14 日,科技部、中央宣傳部等 22 個部門聯合發布通知,科技部會同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并印發修訂后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針對近年來科研失信行為新的表現形式,《規則》新增了 7 種科研失信行為,包括買賣實驗研究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重復發表等,并對從事論文買賣、代寫、代投第三方機構的查處作出規定,細化了違反科技倫理規范的行為,強調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均屬于科研失信行為。另外,新《規則》將“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單列為處理措施,并一步細化了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規則》所稱的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六)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ZL等署名規范的行為;

      (七)重復發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范的行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對科研失信行為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三)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六)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等并追回獎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八)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十)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十一)暫緩授予學位;

      (十二)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十三)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十四)其他處理。

      聯合發布本次《規則》的部門包括科技部、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防科工局、中國科協、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和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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