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補短板以創新謀發展 生態環保改革初見成效
改革是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創新是事業進步的不竭動力。對于一個國家和民族如此,對于生態環保工作亦不例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面深化改革一直是全國上下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主題詞。
2015年,中央深改組牽頭,推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建立八大制度,搭建起生態文明基礎性制度框架,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注入了新動力。
從國家到地方,從環保主管部門到相關職能部門,探索生態環保的改革創新都成為了重要課題,以改革補短板,以創新謀發展成為共識。
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增強推動綠色發展的內生動力
2015年新春伊始,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在全國兩會期間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指出,決不允許“戴著紅頂賺黑錢”,環境保護部下屬8個環評單位將從環境保護部脫離。
為此,環境保護部印發了《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目前,環境保護部直屬事業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已率先全部完成脫鉤;省級環保部門全部按要求上報了脫鉤方案,現全國各地已有140家機構提前完成脫鉤。
為完善環評領域的廉潔自律制度,全面清理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者開辦公司承接環評業務牟利問題,環境保護部還相繼制定了《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及《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廉政規定》,切實扎緊了制度的“籠子”,并堅決查處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等環評違法企業,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環評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將環評違法“雙移交”這一執法創新措施制度化。
一年來,環境保護部不折不扣地執行中央的要求,從體制機制上化解環評審批利益沖突,阻止利益輸送,鏟除環評領域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
在環評體制改革的同時,環境保護部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推進環評管理改革轉型為主要任務,通過貫徹落實中央巡視整改意見,環評制度改革創新取得了新進展、新成績和新突破。
正如陳吉寧部長所言,“要堅持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從改革環境治理制度入手,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環評作為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必須率先突破。”按照這一要求,環境保護部近期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環評制度性文件,主要包括《關于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關于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的指導意見(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和《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等內容。
這些制度安排是對《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具體落實,為環評在更高平臺、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發揮源頭預防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為推動規劃環評落地,環境保護部正在積極推進《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已納入立法機關的工作程序;同時抓緊制定一系列制度性文件,促進環評參與宏觀綜合決策和發揮源頭預防作用。
在環評體制機制改革雷厲風行的同時,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的探索也在穩步推進。
陳吉寧部長在部署2016年環保工作時指出,2016年要推進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對做好過渡期間工作下發相關通知,研究制定試點方案并開展試點,對試點省份在能力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據了解,按照中央有關任務分工要求,環境保護部和中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推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目前,環境保護部已成立專門工作組,初步設想是按照前期準備、地方試點、全面推進的“三步走”路線圖,平穩有序地推進這項改革,計劃年內啟動地方試點。
改革創新執法機制,凝聚改善環境質量的合力
2015年,以新環保法實施為標志,以改革創新推動環境法治也站在了新的起點上。
為改變執法偏軟的現象,新環保法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初步扭轉了長期以來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行政拘留處罰措施有效震懾了那些財大氣粗不怕罰的企業;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提升了執法效率,環境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制止。
以新環保法實施為契機,各級環保部門積極開展環境執法工作。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實施按日連續處罰715件,罰款數額達5.69億元;實施查封扣押4191件、限產停產3106件。
在司法方面,2015年,為配合新環保法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積極作為,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暢通審判渠道,試點公益訴訟,建立司法機制,環境司法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日益彰顯。
截至2015年底,各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已經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辦理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245件,其中,民事案件33件,行政案件212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2月,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啟動聯合掛牌督辦,這一新舉措將對今后地方政府和各相關部門嚴格環境執法起到重要督促作用,對違法企業將起到震懾作用。
數據顯示,2014年,各級公安機關、環保部門聯動執法2.95萬次,聯合整治突出問題1.29萬個。各級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違法犯罪案件2080件。各級公安機關破獲環境刑事案件4538起,抓捕犯罪嫌疑人8458人。
這些成績,源于近年來環保、公安執法銜接機制的不斷探索、創新和完善。
2013年6月,“兩高”發布污染環境犯罪司法解釋;同年12月,環境保護部與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首次建立兩部門聯合執法銜接機制,這堪稱我國打擊環境犯罪的兩記重拳。
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新法明確提出,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并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部對省級政府實行考核、未達標城市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和區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改革創新監管手段,傳導保護生態環境的壓力
面對復雜的經濟形勢和艱巨的治理任務,原有的以查企業為主的環境監管模式已經難以完全滿足當前的工作需求,環境監管模式的改革創新勢在必行。
進入2016年1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河北,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現場督察。對省委書記、省長等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個別談話,并對在環境保護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相關的走訪、質詢。
新成立的中央環保督察組主要督察省級黨委和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情況,解決和處理突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質量情況,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以及責任追究等。
實現由“以查企業為主”轉變為“查督并舉,以督政為主”,是我國環境監管模式的重大轉變。隨著新環保法的正式實施,2015年也成為我國環保督政的開局之年。環保督政的探索與推進,為環境管理戰略轉型、環境質量的改善提供了原動力。
環保督政推動了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落實,通過追責機制,倒逼黨政領導干部在抓經濟的同時抓環保。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環境保護部對33個市(區)開展了環保綜合督查。
在地方層面,山西、青海、廣西等省份也開展了對下級政府的環保綜合督查;四川還借鑒紀委巡視制度,探索建立環保綜合督查巡視制度。
除此之外,環境保護部還創新督查模式,分別對安陽市、承德市約談及掛牌督辦整改情況進行了開放式督查,進一步強化督政效果,提高督查公信力,讓公眾來評判整改的效果。
如果說綜合督查是為地方政府發展與保護工作“把脈會診”,那么公開約談就是讓地方黨政“一把手”紅臉出汗。 一年來,15個城市的政府主要負責人接受了環境保護部的公開約談。隨著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等硬性措施配套,約談黨政“一把手”的效果逐步體現。
對政府,以環保督查落實其環境保護責任;對企業,在監管的同時,則是激勵企業主動治污,實現綠色轉型。
隨著《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發布,制度改革、政策創新力度進一步加大,“構建更多運用經濟杠桿進行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市場體系”成為改革的目標,這意味著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格局有了重大突破。
2015年,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快了環境經濟政策出臺的步伐,不僅出臺的數量越來越多,覆蓋范圍也越來越廣,逐漸深入到經濟領域的各方面、各環節。
稅制“綠色化”穩步推進;綠色金融服務不斷深化;資源價格改革繼續深入;公共財政帶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補償制度探索建立……綠色經濟政策的創新和綠色體系的初步形成,解決了市場力量釋放不足的問題,為治污增添了活力。
據了解,環境保護部還在積極開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研究出臺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的實施方案,初步考慮用5年或更長時間,將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成為固定點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